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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经》到《正义论》
——感悟法的精神
作者:申志鹏  发布时间:2015-12-09 09:33:33 打印 字号: | |

       这是两部举世闻名的哲学著作,是各自时代思想文化的集大成者,一经问世便对社会各界产生了巨大影响,无愧人类文明的璀璨明珠。然而,作为一名虔诚的法的信徒,我更愿意将它们看作两位思想巨擎关于法的精神的隔空对话。是的,这是相隔两千多年的久违的对话。

       同样生活在动乱年代,同样是知名学者,春秋末期的老子选择出城归隐,若非守城的将士尹喜发问,老子也许不会留下一部五千言的《道德经》;而历经二战战后大萧条的罗尔斯却在第一时间发表了《正义论》。一个是无为而治的淡定,一个是积极投身社会变革的热情,两者的性格色彩表露无疑。而相似的境遇、一样的忧国情怀,则注定他们会思考同质的社会问题。其实,只要翻开这两部著作,你就会惊奇地发现,两位伟人有不少见解趋同,涉及法律及其运行规律的观点尤为如此,宛如一场历久弥新的促膝长谈。而我感触最深的就是有关法的精神的探讨。

       何为法的精神?我认为法的精神就是法律的本质和核心要素,是实施法律的本源出发点,就像是法律的精气神,用老子的“道”来形容再合适不过了。老子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意为:圣人效法天地,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犯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圣人是人民推选出来的,心中只能存有法的观念,而不能存有“仁”的观念,否则就会以自我为中心,用权力代替法律。“不仁”是老子的法治思想,即人人平等、公平公正。罗尔斯则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优先原则,即法律的制定首先应该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可见,两位均认为法的精神即为公正。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所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然而,老子所谓的公正立足于君主制,罗尔斯则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这点会不会导致两位对法的精神的理解出现根本分歧呢?我认为不会。一方面,两者都讲求社会个体之间的平等保障。《道德经》曰:“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为天下溪,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意为:立法要以保护弱者为出发点,法律才合乎自然法则;也只有“守其雌”,才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上才没有恃强凌弱现象。而《正义论》以实现对弱者最基本的保障为立论前提,具有强烈的平等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两者均强调不允许任何主体凌驾于法律之上。《道德经》曰:“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意为:法律文本是自然的、纯真的,社会法律也必须是正义而神圣的,她是全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任何人都不能居于法律之上,统治者如果能够真正以法治国,天下人民将自然宾服。而《正义论》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反对在个人之上的所谓更高价值,要求政府必须严格遵纪守法,不得逾越法律规定。个体之间平等有保障,全体公众只需遵守法律规定,而不需要屈从于任何其他,则公正必将实现。

       其实,不得不承认,老子和罗尔斯很有默契,他们不仅在法的精神这个核心问题上达成了共识,还分别从不同维度充实了公正的内涵。首先,《道德经》着力阐释公正实现的途径,曰:“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处无为之事要求自我要有虚己守静、无私无欲、自失忘我的精神境界,“无为”不是无所作为,而是自我不带有任何主观偏见,始终遵循客观规律,让规律发挥作用;行不言之教则是通过每个人的自身实践活动去自我教育,并自觉自愿地摒弃与客观规律相违背的自我意识,使之逐渐统一到客观规律上来。其次,《道德经》还阐述了司法公正的价值,曰:“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法律在制定之初具有详细的条款内容,通过宣传学习,人们就具备了法治观念,那些违犯法纪的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法律的制定并不是以惩罚为目的,而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去规范、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以及维护社会安定;立法是手段,止法才是目的,只有让法律和道德统一起来,社会才会真正安定。止法的具体措施就是“行不言之教”。

       罗尔斯则致力于建立起一种指导制度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他的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里,第一条原则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条原则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第一条原则高于第二条原则。罗尔斯强调对人的尊重,这符合人们的内在心理,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他承认并强调差别原则,主张社会正义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这样的形式正义在确立人的权利平等的同时,也兼顾到人们的实质利益,因而它在维护社会安定方面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总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涉及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透过悠久的历史,老子和罗尔斯一同跋涉在探索公平正义的征途,他们试图推动法治,试图为人民带来福音,试图用智慧破解社会难题。正是他们前仆后继、以天下为公,才有了法治建设的薪火相传和突飞猛进。

       他们不认识,他们应该认识。

       我们不动摇,我们应该坚守法的精神。

责任编辑: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