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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员工代持证照 公司起诉要求返还
作者:郭琳  发布时间:2016-07-04 10:01:18 打印 字号: | |

       【案件速递】郭某长期持有甲公司的印鉴和证照,甲公司要求其返还。郭某以其持有印鉴、证照是经甲公司各股东共同商议、合法授权为由拒绝返还。甲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郭某返还印鉴和证照。一审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甲公司表示,郭某并非甲公司员工却自公司设立之日即把持甲公司的公章和证照不予归还,不当干涉公司运营,损害公司权益,造成经营困难。根据公司章程,公章和证照需指派公司全职员工保管,故起诉要求郭某返还公司公章和证照。 对此,郭某表示,郭某系甲公司股东之一乙公司的员工,接受甲公司委托代持印鉴和证照,该代理行为是基于甲公司各股东共同商议的结果,甲公司始终未提出异议并一直延续此种状态。法律未规定公司印鉴和证照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掌控,郭某的行为并未对甲公司造成损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等物是公司的合法财产。甲公司在早期曾委托郭某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明确了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过后,甲公司未明确授权郭某持有涉案财物,后甲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由甲公司指定的全职员工保管。郭某非甲公司员工,亦无明确授权,继续占有公司公章、证照等财物的行为已不具有合法依据,故判决:郭某返还涉案财物。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6月15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郭某认为,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郭某持有涉案公章、证照的行为系基于甲公司各股东的合法委托,并非无权占有、控制。其次,郭某在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批准、指示下合理使用涉案公章、证照、不存在非法使用对甲公司造成经营管理困难及损害的事实。其二,原审适用法律不当。郭某基于委托而持有涉案公章、证照,并不存在侵犯甲公司权利的加害行为,且不具有侵害之故意,同时郭某之行为与甲公司所述造成其经营管理困难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郭某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被上诉人甲公司则表示,其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其二,郭某的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没有任何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在已作出生效判决的甲公司诉乙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股东)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乙公司否认持有甲公司的印章、证照和财务资料等物品。可见,郭某所在乙公司并未持有涉案印鉴和证照,因此郭某无权持有涉案印鉴和证照。更何况郭某并非甲公司的员工,其持有印章和证照不具有合法性。

       截至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