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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爱犬被咬伤 狗主人诉赔偿达成调解
作者:潘园园  发布时间:2017-04-19 09:09:09 打印 字号: | |
  因饲养多年的爱犬博美被他人哈士奇咬伤,付某起诉哈士奇饲养人吴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日前,经法官释法,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付某起诉称其在小区内遛爱犬博美犬时,遇到吴某饲养的哈士奇犬。哈士奇犬身上系有犬链,但没有被拽住,冲过来咬伤了小博美犬。付某自述博美犬与其相伴十余年,爱犬被咬伤后,其抑郁症病情明显加重,再次入院医治。起诉要求吴某赔偿博美犬医疗费28773元、交通费36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吴某辩称,付某主张的费用过高。此外,养犬登记证是哈士奇犬年幼时办理的,现在哈士奇犬肩高虽已超过35厘米,但仍应属中型犬。事发的原因是博美犬先冲着哈士奇犬叫唤,故相应费用应由双方分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饲养的哈士奇(西伯利亚雪橇犬)不属于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中所列的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的小型玩赏犬,故吴某饲养的哈士奇将付某饲养的博美犬咬伤,吴某应当对付某受到的财产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付某某的年龄、疾病等因素,其目睹爱犬被咬伤确实受到一定程度的心灵打击,判决吴某赔偿付某博美犬医疗费28 7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吴某不服,向三中院提起上诉。经过三中院法官耐心释法后,双方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的规定,北京市城六区为重点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侵权责任,即考虑到饲养动物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使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也不能免责。因此,提醒广大市民注意,饲养动物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一旦出现动物致人受损事故,饲养人将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规定:一、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二、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责任编辑: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