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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卫生引纠纷 故意伤害受刑罚
作者:杨隽男  发布时间:2017-05-05 16:20:26 打印 字号: | |
  邻里之间就像“舌头与牙齿”,纵使亲密无间,偶尔也难免“咬一口”。邻里间的问题,一定要积极沟通、相互理解,毕竟“远亲不如近邻”。一时的冲动,不仅会伤了邻里间的和气,还可能引发刑事案件。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二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刘某的姑姑在其居住的小区楼道内饲养了多只流浪猫狗,因动物气味与卫生问题,给邻居朱某一家带来了困扰。为此,朱某媳妇曾多次与刘某姑姑发生口角。

  2016年7月5日,被告人刘某帮助姑姑搬运猫粮回家,在楼道中听见朱某媳妇向其他邻居抱怨猫狗卫生的事,还说了不少气话,不禁怒火中烧。刘某姑姑得知后劝说刘某“楼上楼下的,打扫一下就好了”,随即让刘某回家。刘某下楼后恰遇朱某回家,回想朱某媳妇说过的气话,更加生气,心想自己虽然不能殴打女人,但却可以教训一下朱某为姑姑出口气。随后刘某从自驾的汽车上冲下来,拽住朱某衣服,用拳头击打朱某头部,将朱某打倒后,又用脚踹踢朱某。幸得刘某姑姑赶来,拉走了刘某。李某的行为造成朱某右侧五根肋骨骨折,肺挫伤,右侧液气胸,胸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率为10%)。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鉴于被告人刘某有前科,酌予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同时判决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二万八千元余元。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在三中院审理期间,经法官释法教育,刘某申请撤回上诉。三中院认为,刘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法官提示,饲养流浪猫狗本是爱心行为,但仍需注意维护好公共环境的卫生,履行文明市民的公德;邻里之间如有存在问题,要互相体谅、积极沟通,冲动的话语和行为常常可能使矛盾升级,甚至可能让自己受到刑事处罚。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社区,需要每一个居民来共同创建。
责任编辑: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