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少女为情自杀释放燃气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
被告人刘某与男友张某相恋多年,共同居住于北京一出租房中,曾彼此承诺共同走向婚姻的殿堂。然而在经历共同生活之后,矛盾开始显现,二人时常吵架,感情慢慢被磨淡了。张某搬出后,刘某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想起之前同朋友聊天时说过的打开燃气灶自杀的事,于是想要通过自杀来试探男友是否真的狠心弃其而去。在打开燃气灶之前,刘某给男友张某拨去电话,表示如果男友不回来看她,就要自杀。张某并未将刘某的言语当真,没有去看望刘某。刘某万念俱灰,打开了燃气灶。后来燃气味散发到楼道里,邻居报警。民警在燃气公司技术人员的帮助下,定位到刘某居住的楼层,刘某开门后主动承认是自己释放的燃气。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为发泄个人情绪,在居民楼内以释放燃气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系自首,依法对刘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不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遂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燃气的易于流动性、泄露之后的高度危险性以及泄露之后控制危险的极大难度性系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结合刘某的年龄、智力、认识水平等情况,运用经验规则与逻辑规则来判断,可以认定刘某明知释放燃气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仍然释放燃气。虽然刘某供述其实施了关闭自己屋内电闸的行为,但在燃气泄露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从生活经验判断明显不会在其能力控制范围之内,其仅仅实施上述行为,对于消除燃气泄露可能造成的高度危险所起作用甚微亦属生活常识,而刘某仍然实施其明知无法控制后果的释放燃气的危险行为,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刘某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的故意态度,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作出了维持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