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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驶入小区遭阻 趁酒意殴打他人被判寻衅滋事
作者:李烨  发布时间:2017-05-23 10:39: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上诉人陈某、田某本欲前往小区寻找朋友,但因车辆无通行证驶入小区被阻后便殴打安保人员,被判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

  陈某、田某酒后本想去拜访朋友,由代驾司机开车进入朋友所在小区门口时,因车辆无通行证被小区保安阻拦,后双方发生争执。陈某与田某想着来找朋友却被阻拦,顿时火上心头,加上酒精作祟,两人虽然得以进入小区,但仍然高声叫嚷、谩骂。在受到物业安保人员阻止后,陈某、田某二人逞强耍横,开始摔砸门卫室,并持棍棒、灭火器等物对安保人员李某、邓某、吴某等人攻击、殴打,引发双方殴斗,致李某头面部受伤,邓某右眼眶多处骨折,吴某面部擦伤。经鉴定,李某、邓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吴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陈某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认为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依法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辩称案发系小区安保人员先动手,自己酒后无法控制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三中院法官经讯问被告人,查阅卷宗,调取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后认为,一审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责任编辑: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