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京无固定职业,其趁亲属外出之际,擅用亲属所有的轿车注册为优步司机,并载客营运。案发当日早晨,赵某搭载一名乘客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与一辆电动二轮车(后座载人)相撞,致电动车司机受伤、后座乘客死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理了该上诉案。审理过程中,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被告人赵某从外地来到北京,没有固定职业,后其见到许多人通过将私家车注册为优步或滴滴司机运营载客,认为有利可图,便萌生当优步司机的想法,但苦于自己没有私家车。后赵某亲属因外出将车辆交由赵某保管,赵某便利用该车辆注册为优步司机,载客盈利。
2016年8月26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内环辅路四方桥行驶,恰遇王某无证驾驶电动二轮车(后乘向某)由北向南行驶,王某驾驶的车辆左前侧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右后侧接触后,致王某以及乘车人向某倒地,造成向某受伤,后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为主要责任,王某为次要责任,向某为无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赵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后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北京三中院承办法官在讯问赵某的过程中,在听取其上诉理由后,向其释法析理,告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告诫其为了盈利而运营机动车,更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保护乘客及群众的安全。
经过了法官的教育,上诉人赵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及社会危害性,服从一审判决,并自愿提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书。经合议庭合议,上诉人赵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