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即防暑降温费,是对在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劳动者发放的额外津贴,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017年5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执法。
北京高温季节已经来了,你享有高温津贴吗?享有高温津贴需满足什么条件?高温津贴的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今天我们通过几则案例向大家解读解读。
哪些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
案例一:2015年8月14日,杨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杨某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防暑降温费,认为防暑降温费系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夏季高温补贴,与劳动者的具体工作环境毫无关系,甲公司已支付我2016年防暑降温费,也应支付我2015年防暑降温费1800元。法院判决,杨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符合支付防暑降温费的法定条件,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2012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二是非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通常享有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如建筑工人、露天环卫工人、室外快递员、送餐员、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等。本案中,杨某认为防暑降温费与工作环境无关是错误的。另,高温津贴并没有延续性,杨某不能根据甲公司已支付其2016年高温津贴推断出该公司负有每年向其支付高温津贴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享有当年的高温津贴视其当年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而定。
主张高温津贴,需注意保留哪些证据?
案例二:赵某与乙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赵某起诉称工作期间其从事铂金工工作,工作环境非常恶劣,车间里只有几个摇头电扇,没有防暑降温措施,要求乙公司支付其高温津贴。乙公司辩称,赵某工作地点在汽车销售4S标准车间,车间里有相应的降温措施,赵某要求高温津贴无事实依据。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未能举证证明高温工作时间、4S店厂房的工作环境内室内温度高于33℃,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某化工公司与李某等人发生劳动争议,该公司主张已经做了降温措施,无需向李某等人支付高温津贴。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等人工作的车间有锅炉、蒸汽等,温度高达45℃,车间内没有空调,仅安装普通风扇。法院判决,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车间温度有效降低到33℃以下,故应支付李某等人高温津贴。
【法官说法】
实践中,举证难往往成为高温作业劳动者维权的“拦路虎”,为此劳动者要注意保留下列证据:1、从事露天工作且室外温度高于35℃,这个结合工作岗位和天气报道较容易证明;2、证明室内温度高于33℃,如显示室内温度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对室内温度超标情况进行记录,将记录作为证据,该书证具体较高的证明效力。用人单位如证明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应注意保留以下证据:1、做好工作场所的测温工作,对测温结果由职工代表或工会给予签字确认以证明工作场所的温度情况;2、在工资单上单独列出高温津贴项目及数额,以现金发放的,做好记录,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案例二中,赵某未能证明其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故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案例三中,法院已审理查明劳动者符合享有高温津贴的条件,在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情况下,公司应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2014年5月10日,陈某与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叉车工作。2016年10月15日,陈某以丙公司未支付其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丙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8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因丙公司在高温季节发放了降温食品,不具有故意拖欠高温费的主观恶意,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对陈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但该条的前提须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该等过错只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职之程度,轻微过错不在其内。高温津贴虽是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但其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并不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主要来源,它的缺失并不会对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健康、发展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高温津贴,并非会影响劳动者的生计,亦绝非严重过错,故劳动者单独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
第一,高温津贴能拿多少钱?什么时候发?
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和具体标准并不统一,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如根据2014年5月北京市人设局等发布的《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6月起,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发放时间为6¬-8月。该标准目前仍然适用。
第二,用人单位发了防暑药品、降温饮料等,还需要再发高温津贴吗?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所以,用人单位发了藿香正气水、绿豆汤、西瓜等药品物品的,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第三,没拿到高温津贴,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因高温津贴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亦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提起诉讼。
附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