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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办电镀厂渗坑排污 犯污染环境罪获刑一年
作者:黄斌  发布时间:2017-09-26 17:27:36 打印 字号: | |
  赵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租用场地,无照开设一电镀厂进行非法生产,并将有毒废水直排至渗坑中,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此案,赵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调查取证,赵某经营的电镀厂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养殖场内,主要生产作业是对大理石挂件进行酸洗、除锈、镀锌等程序,无生产执照及审批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该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水管直接排放至厂外的渗坑内,渗坑无防渗措施,对周围土壤造成严重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达21万余元。经检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样品中含有铅、锌、镍等重金属物质,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无照经营电镀厂,并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某提出撤诉。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就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不管排放量有多大,危害后果如何,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就要负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
责任编辑: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