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韩某为逃避所欠张某4万元债务,与马某等人商量,引诱被害人张某酒后驾车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举报其酒后驾车为由向被害人张某索要钱财。最终,法院判决韩某等犯敲诈勒索罪,并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刑期。
韩某素知张某有饮酒驾车的恶习,便计划与张某聚餐时劝张某饮酒,再于张某酒后驾车时安排一个司机驾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然后以张某酒驾为由敲诈张某几万元,到时张某肯定拿不出这几万元钱,韩某就假装帮张某把钱给对方,然后抵消韩某欠张某的债务,如果张某不给钱就报警。为了实施这个计划,韩某找到马某,将自己的计划告诉马某,邀请马某加入一起实施,并让马某帮助找个司机与张某“碰瓷”制造交通事故。
2017年3月30日,张某驾驶白色马自达汽车到与韩某约定的饭店与韩某、马某等聚餐,席间,韩某、马某等极力劝张某饮酒。之后,韩某提出让张某帮忙开车送他们回家,张某便驾驶其汽车载着韩某、马某等上路。三人出发前,马某偷偷致电刘某,将张某的车辆的型号及车牌告诉刘某,让其提前到约定地点进行等候。当张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先前预设地点时,刘某驾驶汽车故意与张某驾驶车辆相撞,后刘某、张某均下车,刘某质问张某是否喝酒,便假意报警,韩某、马某等便假意帮助刘某、张某进行调解,刘某以举报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相要挟,向张某索要6万元,但张某只愿意给几千元,因双方未达成协议,刘某向交警报案。
交警在分别了解情况时,刘某主动交代了受马某指使伙同他人通过制造酒驾交通事故敲诈张某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前述判决。后马某、刘某、李某三人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