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结一起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二审刑事案件,吕某因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运营克隆出租车,终被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吕某于2017年务工期间,通过互联网寻找工作机会时,吕某发现有人在不具备出租车运营资质的情况下,仍可通过运营克隆出租车揽活挣钱,这让吕某心动不已。2017年6月,吕某遂通过互联网花费人民币八千元购得克隆出租车一辆,车内配有伪造的出租车营运证、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各1张。据吕某供述,交易过程中“上家”十分神秘、谨慎,但这也没有引起吕某对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警惕。2017年7月,吕某驾驶该克隆出租车载客时被当场查获归案。车内营运证、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均被起获。后经鉴定,该车使用的出租车营运证及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均系伪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吕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吕某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审理期间,经法官释法教育,吕某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申请撤回上诉。
法官提示,伪造、变卖、买卖、盗窃、抢夺、毁损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都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坚决避免。常见的此类犯罪行为有克隆出租车、伪造学生证、贩卖伪造的学生证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文、证件、印章都是为了实现有序社会管理,市民们应予以积极配合,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