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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恋爱索款 招摇撞骗获刑三年
作者:李烨  发布时间:2017-12-05 15:21: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上诉人张某在北京市朝阳等地冒充军队师级干部身份,与被害人晓琳(化名)发展恋爱关系,并在交往过程中以投资房产及帮助晓琳家属为名,索款人民币600余万元。最终,张某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3月,晓琳认识了自称是全国人大代表并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的张某。在张某的追求下,2014年8月,俩人成为男女朋友。认识后,张某多次穿着军服出入公众场合,向晓琳展示了副师级的军官证,并称自己家中还有一套大校军衔的军装。

  期间,张某称因购买河北省一宗土地使用权资金流转不畅,需向晓琳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晓琳遂贷款为其凑出300万元。而后,晓琳姨父家中恰有一事一直难以办理落实,张某表示其可以找人办理此事,晓琳又抵押房产借了300余万给张某落实此事。

  2015年4月,晓琳发现张某已有妻子孩子,二人遂断绝男女朋友关系,但因欠款问题,二人一直存在纠纷联系。直至2016年11月,晓琳发现了张某的军官身份系造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张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晓琳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晓琳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在与被害人晓琳交往期间,通过“军官证”、“军服”等冒充军人身份,并利用该身份骗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信任,进而在为被害人亲属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中,或借款、或伪造文书骗取被害方钱财,二者均与张某所冒充的军人身份密不可分,其行为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案军服一套,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认为量刑过重,依法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辩称自己只是在大学毕业后觉得军官身份行事方便且颇具威严,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才通过网络制作了假证件并购买了军服。经三中院法官耐心释法,告知张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三中院准许张某撤回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秦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