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期间进行攀岩等运动成为不少民众的一项新选择,然而在进行运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以免发生事故。李先生在一空气工厂蹦床馆进行攀岩活动期间从攀岩壁上摔落至地面,因认为经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经营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三中院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国庆假期期间,李先生通过购票到一空气工厂蹦床馆进行攀岩活动,在其进场前经营公司向李先生出示了《入场须知》,该《入场须知》第6条载明:“进入攀岩区必须经过工作人员同意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才能开始攀爬,如未经同意自行进入,或由非场馆工作人员提供保护措施而产生的安全问题,一切责任自负。”李先生在该入场须知上签字后进入场馆娱乐。后李某在未经场馆工作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攀岩区,并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形下开始攀爬,之后李先生从攀岩壁上摔落至地面。经鉴定李先生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李先生进入该场馆进行娱乐前,经营公司向其出示了入场须知,该入场须知中明确告知了进行各项娱乐活动应当注意的事项,李先生在未经过场馆工作人员同意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攀岩娱乐,其行为违反了入场须知中告知的安全注意事项,应认为经营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先生受伤系其自身行为造成,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后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三中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经营公司在李先生进入场馆前,向其出示了入场须知,告知其进入攀岩区攀爬的注意事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李先生作为成年人,根据进场前签署的入场须知以及生活经验,应当知悉室内攀岩属于具有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在进行该项活动时需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故李先生在未经场馆工作人员同意且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攀岩活动,其受伤结果系因自身行为造成,经营公司不应就此承担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对于危险性较高的娱乐运动的经营者应当加强事前提示,并确保消费者知悉相关须知。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提示,切勿擅自行动,以免发生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