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餐厅因张某拒绝支付在店接受餐饮服务期间所欠60余万元款项,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服务费。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向A餐厅支付餐饮服务费。
张某自2010年3月10日起,多次在A餐厅接受餐饮服务,并于用餐后在餐厅提供的对账单或收银单上对所点菜品、消费金额进行签字确认,累计共欠消费款60万余元。A餐厅多次要求张某支付上述欠款,张某均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所欠消费款及利息。法院庭审中,张某主张签单等同于免单,因餐厅的实际控制人孙某曾委托张某处理一些业务,双方存在利益分配关系,但孙某没有现金给张某,故口头约定以张某在该餐厅进行餐饮消费的方式抵减,从签单之日起餐厅从未要求对账或者进行催要,多笔消费已过诉讼时效,但张某并未针对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A餐厅支付欠付的餐饮服务费。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A餐厅虽然未签订书面的餐饮服务合同,但张某确实享受了该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故张某应当依约履行给付餐费的义务。张某主张在A餐厅签单消费是为了抵销其对案外人享有的其他债权,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所谓吃“霸王餐”,是指在餐饮服务企业中消费后却不给钱的行为。作为消费者,不仅享有公平交易、自主选择、赔偿损失等权利,也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履行给付消费款等义务。在餐饮服务行业中,经常出现消费者以“签单”的方式挂账消费,此后在进行账目核算,分阶段或一次性结清消费欠款。对于“霸王餐”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需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和基础法律关系具体分析。
首先,关于诉讼时效,A餐厅与张某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持续3年,且现无证据表明A餐厅有明显怠于主张权利或者放弃权利之行为,故张某以A餐厅之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餐厅消费“签单”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消费事实即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确认形式,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履行自己的债权和债务。本案中,张某与A餐厅虽然未签订书面的餐饮服务合同,但根据A餐厅提交的张某签字确认的账单可知,张某确实享受了A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张某的“签单”行为并不等同于餐厅对其消费“免单”。
再次,《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且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就本案而言,张某在餐厅消费的事实经其本人确认,在无约定和法定的抵销情形下,其应当支付餐厅欠付的消费款。
诚信经营,理性消费是整个市场经济倡导的优良风尚,无论是商家的“霸王条款”还是消费者的“霸王消费”都无法免除相关义务。需要提醒的是,现如今很多餐饮企业推出“霸王餐”活动,让食客免费享受餐饮服务,对于此类活动,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仔细阅读活动相关条款,理性消费,避免因盲目消费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