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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熏心组织考试作弊,七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作者:董肖肖  发布时间:2019-07-10 10:40:1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从2015年起,鲁某就陆续通过培训机构招收有作弊需求的考生,并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在2017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鲁某又伙同代某组织考生在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作弊。其中,鲁某通过招生代理贾某、张某、刘某招收考生,代某通过袁某、赵某招收考生,并收取每名考生人民币1.8万元的费用(预先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而上述招生代理又向考生收取了人民币1.5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费用并从中谋取利益。在备考期间,鲁某购买作弊器材后,伙同代某对上述考生进行了考前培训、发放了作弊器材,并在北京某学院考点附近放置了用于作弊的信号发射器;2017年9月9日,鲁某指使某考生佩戴微型摄像头等作弊器材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该考生将试题进行拍摄并回传至场外的鲁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内。后民警将七名被告人陆续抓获,同时在考场内查获使用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20余名。

  【审理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七名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期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在案的相关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人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鲁某、代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赵某、袁某、贾某、张某、刘某明知鲁某、代某组织考生作弊仍分别为二人招收、介绍考生参与考试作弊,并从中牟利,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

  考试作弊行为会破坏我国的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与考试作弊有关的罪名,其中,该条第一、二款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第三款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第四款为代替考试罪。

  目前,组织考试作弊已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特征,一般以教育培训机构为依托,且犯罪分子之间分工明确。法官提示各教育培训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要为了不正当利益而以身试法。与此同时,法官建议考生们不要心存侥幸,要自尊自重,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用自己的辛勤努力换取满意的成绩。
责任编辑: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