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抢劫。”
祁某自从进法庭,来回来去就是这一句话。
“法庭再向你说明一遍,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听明白了吗?”
“我没想抢劫的。”
“法庭问你,车主李某追来的时候你们在干吗?”
“推着车往北走。”
“之后呢?”
“他拦我们,我拿改锥冲他比划了几下。”
“只是比划了几下吗?”
“扎哪儿了我没留意。”
“你盗窃电动车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照法律规定就构成抢劫罪,听明白了吗?”
“我就想弄辆车,没想抢劫。”
看来他没听明白。
他是一起二审上诉案件的被告人,为让他对裁判明明白白,法官继续向他释法析理,不断解释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这就出现了前文描述的一幕。
整个故事,是这样的……
临时起意“搞点钱”
祁某今天很郁闷,手气极差,输得连明天的早点钱都没了。输钱还在其次,关键还是个面子。本来骑摩托带两个小弟来朋友何某的理发店玩儿,是极有“大哥范儿”的,打牌也是他提议的,然而几把下来,小弟们个个手气连连,就他输得最多。
理发店门口的彩灯转个不停,祁某和小弟田某、宋某蹲在台阶上抽烟。看看时间已是半夜,“出去转转”,祁某使劲碾一下烟头,对其他人说,“搞点钱。”
田某进屋叫上何某、王某,5个人挤在2辆摩托车上,轰隆隆驶出巷子。
李某今天也很郁闷,车被人偷,身上还被划俩口子,在派出所里录笔录搞到清晨,周末也泡汤了。
李某是骑着他心爱的小电动来找朋友许某、金某玩的。三人约在公交车站见。到了车站,李某发现许某开车来的。
“把电动车锁这里吧,咱们开车去玩!”许某提议。
李某着实有点不放心,他的电动车是新买的,大几千块,他给车配了2把锁,一把锁电瓶,一把锁车轮,车还带配套APP,如果被别人移动了,手机会报警。
“行吧。”李某看了看车站的摄像头,把车锁在摄像头底下。
“技术高超”把锁撬
祁某“拥挤”的摩托车队驰骋在凌晨空旷的大街上,街上店门紧闭,不见人丁,哪里搞点什么钱。
驶过公交车站的时候,祁某折了回来。
“咋折回来了?”驾驶另一辆摩托车的何某随后赶到。
祁某指了指停在路边的崭新的电动车。搞!
“诶!”何某用下巴指了指摄像头。几个人把车拖到路边草丛里。
这种U型锁不难搞,只要一个趁手的工具,祁某走回路边,从摩托车储物箱拿出一把改锥。三下五除二,锁撬开了。你要问我他们为什么有这技术,储物箱里为什么要放改锥,是不是有过前科——我也不知道,反正从案底看是没有,咱不能瞎怀疑。
抗拒抓捕终被抓
滴——!呜哇呜哇,糅——糅——!叮咣叮咣!手机APP的花式报警打断了李某和朋友们的牌局。
“不好!我车被人推走了!”三个人扔下牌就下楼,开车直奔公交车站而去。眼见着APP里电动车的移动轨迹一路向北,李某在车里就打110报了警。
接警的辖区派出所民警从监控中看到,果然有5个人推着车往北走的背影,两个人推着摩托车,一个人推着电动车。民警迅速出警。
“把车放下!”李某三人驾车赶到公交车站时,祁某五个人才走出五六百米。
“你谁,关你什么事?!”
“这车是我的!”李某和朋友冲上前,和祁某等人厮打起来。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祁某亲自对决,祁某手里还拿着改锥,打斗中,改锥划破了李某的脸和手臂。“别让他们跑了!”李某的朋友许某抱住了何某,另一个朋友金某则和王某缠斗。走在前面的田某和宋某吓得赶紧骑上摩托车,一溜烟逃回住处。
民警赶到的时候,大概就是上面这三组打斗画面。非常清晰明了。六个人都被带去了派出所。
清晨,李某和朋友们录完笔录出来了,李某身上的伤,还要做伤情鉴定。民警在出租屋内抓获了一夜没敢睡觉的田某和宋某。
......
“法官,他要打我,我不得反抗吗?”祁某反问法官
“他打你的前提是你偷了他的电动车。你在偷车之后没多久被人发现,人赃并获,还敢拿改锥扎人家,使用了暴力,根据刑法规定,前边的偷车行为和后边的暴力抗拒抓捕行为就一起转化成了抢劫行为。”
“……转移了?”
“不是转移了,是转化了,这叫转化型抢劫!你觉得你这个事儿,偷人家电动车,还把事主划伤,判你一年十个月重吗?”(未遂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