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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利用离职员工信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眭立  发布时间:2020-08-20 17:21:13 打印 字号: | |





互联网时代,工作和生活中需要接触、使用大量的个人信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信息可以成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自由掠夺的资源。个人信息可能被各种形式收集并被用于商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回放】

















于某自2013年开始享受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可领取保障金。于某自2016年3月份开始在某租赁公司工作,2016年11月份离职。在于某离职以后,某租赁公司继续用于某的名字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2018年2月份起保障金数额涨至每月1000元。2018年9月份,因于某未就其收入状况的变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未及时说明原因,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向于某作出终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停发保障金。于某承租位于朝阳区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处,每月租金为1721.86元,因于某享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每月可领取占房租95%的补贴即1635.77元。现于某以其六个月不能领取低保金和租金补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租赁公司赔偿其损失,某租赁公司不同意于某的诉讼请求,于某从公司离职后,因财务人员操作不当,未及时变更公司员工报税名单,而继续以于某名字报税。于某不是名人,其姓名不值钱,我方没有给于某造成损失。
































【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某租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某低保金损失6200元。判决作出后,某租赁公司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出上诉。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于某离职后,某租赁公司却继续用于某的名字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于某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停发保障金,且六个月内不具备申请该项社会救助的资格。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某租赁公司赔偿于某上述损失处理正确,该院予以维持。北京三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因为于某离职后,公司一直使用其姓名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于某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法院以侵害姓名权为案由判令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看到,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类的行为的规定,还不够明确。一般法院的处理都会查明侵权的具体行为,再套用侵权类的相关案由进行处理,难免在保护的操作层面存在漏洞。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特别增加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具体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具体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处理原则和条件、禁止性行为以及免责情形。



随着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加强及员工维权意识的提高,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信息的问题上需尽到更多的谨慎义务。《民法典》丰富了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信息的问题上,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时,也应当再三审慎审视自己的行为,不要因为一时贪利去触碰法律的红线。






 
责任编辑:邓桢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