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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城里人可以去农村种地了吗?
作者:赵纳  发布时间:2020-08-20 17:24:08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根据该条规定,是不是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呢?城市居民是不是没有希望了?别急别急,往下看。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这个词貌似有些新鲜,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区别呢?这就涉及到我国土地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三权分置”制度。“三权分置”又是什么呢?“三权分置”指在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一是完善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落实完善集体所有权是指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农业发展的根基,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关系着农村的稳定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需长久坚持不能动摇。

 二是稳定农户承包权。承包权属于政策文件用语并非我国现有法律的一项权利表述,因此对承包权的法律解读,需溯本求源。虽然政策文件中频繁使用承包权一词,但土地承包权不应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应解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制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成员属性的财产权利,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成员享有,可以说是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以获取土地的收益,因此土地经营权并非新设权利,而是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这里的他人可不仅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哦!城市居民有希望啦!如果承包户愿意以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城里人,城里人就有地种啦!





随着我国现代化农业的推进及城镇化进一步发展,传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能满足农业发展和农村农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时代呼唤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首次正式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

此后,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均强调三权分置制度的落实与实施,以及一些针对性的文件也适时出台,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1月20日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5年11月2日出台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6年10月30日出台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推进,实践的不断积累与磨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修改,其中在家庭承包章中增加土地经营权一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列,回应了自三权分置制度政策出台后法学理论界对“土地经营权”的多种解读及争议。国家立法机关此举将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用语,是我国农业工作不再单纯依靠政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体现。《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就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做了规定,完善了土地经营权的内涵,说明国家保护承包权人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那么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什么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典型案例

 小李是一名软件工程师,平时在城里工作紧张又忙碌。偶然间接到一张绿水青山农场的广告单,“200平米温室大棚,300平米私家庭院,承包期限为30年,租金才要15.8万元。温室大棚配置:超大耳房、道路硬化、路灯、园区绿化、排水系统、有线、宽带入户,园区还有物业管理……”简直是节假日休闲好去处,小李立即签了合同交了租金,还对大棚房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并住了进去。但好景不长,很快大棚房被当地政府拆除了,小李一纸诉状将绿水青山农场告上法庭。但是因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改变大棚用途、违规使用土地的合意,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未被保护。

 由此可见,农用地是拿来种的,不是拿来住的!法律设立土地经营权,是为了让农民增收的同时,促进农业适度的规模经营,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的效能。因此,农村的地可以种,但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邓桢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