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作为“新四大发明”之一,在改变国人出行方式的同时,也成为了中国走向世界的名片,如今大中城市随处可见各色共享单车的身影。然而,部分市民为自己方便,将共享单车变“独享”,严重破坏共享经济秩序。那么,这种行为该如何追责?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区警方在整治“公车私用”的行动中,接某共享单车公司员工报警称:在某园区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该公司的共享单车,但电子车锁已经被破坏并被加装了私人锁具。经审查,胡某供述其通过手机软件租赁了这辆共享单车后,感觉使用起来非常方便,便萌生了免费用车的想法,将车锁破坏后将车骑回了自己家,并装了车锁“公车私用”。后胡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派出所民警接到某共享单车公司报警称,其公司投放市场的一辆共享单车丢失,经该公司系统定位后,确定这辆丢失的共享单车被人为锁在某小区居民住宅内。民警来到王女士家中,看到共享单车就停放在客厅内,王女士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无可厚非,在民警的耐心说教下,王女士才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目前,王女士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三
广东佛山市某派出所接到共享单车公司报案称有人损毁共享单车车锁,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某工地的莫某、覃某等4名工人,先后将4辆共享单车的锁头砸掉,换上自己的自行车锁,长期非法占有使用共享自行车。当天在工地附近将4名正骑着共享单车外出的嫌疑人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5日。
司睿哥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或损毁车锁用以自用的行为,导致他人无法使用,已经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共享单车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故对其行为的处罚适用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另外,根据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共享单车变“独享”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条例,属于不文明行为。
法官提示
共享单车的有序管理,乃至整个共享经济的长远发展,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和用户共参共治,更需要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
公民作为共享单车的用户,不得图一己之利,破坏、私自占有共享单车,否则将面临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使用完的单车不要随意停放,避免给他人造成不便。发现故意损毁、加装私锁等行为时,也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共享单车企业也存在超量投放单车、占用人行道及盲道、不及时清理自行车身“牛皮癣”、堵塞地铁出口通道等违规行为,对此,共享单车企业应在谋求利益的同时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好共享单车这一“中国新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