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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横祸”?“头顶安全”法律来守护
作者:梁越婷  发布时间:2020-10-22 20:38:33 打印 字号: | |

  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高楼大厦平地而起,一幢幢高层建筑成为了城市的新兴地标。

  也展现出了城市蓬勃向上的朝气。然而,这些“手可摘星辰”高层建筑的出现,也带了一些问题:“高空坠物、抛物”事件屡有发生,城市居民纷纷开始担忧“头顶上的安全”。前段时间,黑龙江哈尔滨市一遛狗老人被高空坠猫砸晕事件登上新闻热搜榜,高空坠物、抛物问题再一次引发热议。今天司睿哥就带大家来看一下有关高空坠物、抛物的法律小知识。

  一、 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高空抛物,从字面含义来看是指行为人从高空向下抛掷物品;高空坠物,则是物品脱离了原本状态从高处坠落。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无行为人的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明知向下抛掷物品可能带来损害结果,仍然放任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指出,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二、高空抛物、坠物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的性质有所不同,但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2019年《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要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另外,这两种行为也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二)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此可见,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三)民事责任: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条款”进行了一定的改动,首先是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就将高空抛物的性质从不道德行为转变为了违法行为,提升了震慑力,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规范指引。其次,进一步细化了责任承担的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损害,要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同时,为了尽早找到侵权人,法条第三款也强调了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调查,确定责任人。如果经过调查,仍然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最后,法条也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

   现在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智能化安全保障措施,部分地区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控系统已经投入使用。相信在法律、技术的双重防护之下,城市上空的痛能够减轻并逐渐消失,居民头顶上的安全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责任编辑:邓桢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