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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等级的来龙去脉
作者:牛鸿生  发布时间:2020-11-30 17:39:48 打印 字号: | |

2017年12月13日下午,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了《北京市法官检察官等级按期晋升办法(试行)》、《北京市法官检察官等级择优选升办法(试行)》,这标志着备受法官们关注的法官等级的晋升选升工作即将启动。“法官等级”的正式提出,始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但是在落实过程中却出现了启动、停滞、再启动的一波三折。本轮司法改革以来,“法官等级”被赋予更多功能,与法官的职务层次、工资待遇紧密挂钩,对于法官职务的长远发展具有根本性意义。立足法官等级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本文将尝试做一梳理。

一、荣誉、称号、关怀:1995年-2011年

2011年以前的法官等级制度,主要由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7年中组部、人事部、最高法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1998年最高法院出台的《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2007年人事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四份文件构成。

其中,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专设“法官的等级”章节,首提“法官等级”概念,为奠基性文件。按照其规定,法官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等,并对应为十二级;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法官等级的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按照法官法的授权,1997年中组部、人事部、最高法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对法官等级的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1998年最高法院出台的《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实施文件,该文件明确给出了开展法官等级评定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表,至此,各地法院陆续开启了法官等级的首次评定工作。近十年后的2007年人事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提出要按照法官等级实行法官审判津贴,让法官等级在工资待遇上有了价值和作用。

但是,总体而言,这个阶段的法官等级主要还是一种荣誉称号。

首先,1997年中组部、人事部、最高法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就明确指出了,国家之所以实行法官等级,是为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其次,即便2007年人事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让法官等级兑现为了一定的审判津贴,但是本质上仍然还是“津贴”,也正如该通知自身所说,实行法官审判津贴,体现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法官的关怀

因此,2011年以前的“法官等级”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官等级”,在内涵和意义上并不尽相同,不应混为一谈。

二、建立单独职务序列的尝试:2011年-2015年

经过1995年至2011年的前期探索与积累,法官等级的概念逐步为大家所熟知。在此过程中,司法领域的改革也在推进,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成为逐步凝聚的共识。2011年7月6日,中组部、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给出了一个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整体设计

一是明确提出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二是明确了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该规定,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也不再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行政职级来与级别对应。

三是明确了各级法官的职数比例。以我院为例,作为直辖市中院,设一级高级法官l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四是明确了职务层次之间的晋升方式与晋升年限。法官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在年限条件方面,从五级法官晋升四级法官为一年以上;从四级法官晋升三级法官、三级法官晋升二级法官、二级法官晋升一级法官均为两年以上;从一级法官晋升四级高级法官、从四级高级法官晋升三级高级法官均为三年以上;从三级高级法官晋升二级高级法官、从二级高级法官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均为四年以上。

因此,可以说,该规定已经设计出了一个雏形初现的法官职务序列,单独职务序列所需要的职务层次、等级级别、职数比例、升降程序等均已囊括。但是,由于按照该规定确定的法官等级会低于2011年以前部分法官已评定的等级、各地法院的发展实际与该规定的设想也有所出入等原因,该规定公布后在一段时间内未能贯彻落实,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停滞,审判津贴也随之停发(2017年对2011年7月以来的审判津贴予以了补发)。

三、从框架性的职务序列到实质性的职务层次:2015年-2017年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度,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把我国司法改革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14年,上海等地开始开展四项基础性改革综合试点。随后,作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这一基础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的法官职务序列改革也得到了加快推进。

2015年2月4日,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标志着对于2011年的《关于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正式启动。最高法院随后发布一系列通知、答复口径,对该项工作作出具体指导,并将其划分为“开展法官职务套改工作”和“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两个阶段。同时,为避免无法落实问题,还明确提出,此次法官职务序列改革着重解决基层法官职级偏低问题,设过渡期稳妥做好新旧法官等级衔接,不降低法官已评定等级。至此,法官职务序列框架下的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得以再次启动。

在此基础上,2015年10月14日,中组部、中政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印发的《关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横空出世且力度空前,将围绕法官等级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往前进行了实质性推进。

一是在等级设置上进一步突破“天花板”。比如,直辖市中院按照2011年的暂行规定是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而按照试点方案,则是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现法官等级低于本院最低等级的,按照规定的晋升年限,按期、逐级晋升至本院最低等级。试点方案实施后,遴选进入市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应当不低于本院最低等级或者符合最低等级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是在晋升方式上做了灵活区分。将晋升方式分为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三种。对于直辖市中院,晋升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择优选升;四级高级法官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按期晋升。择优选升的,在规定的等级比例或者数量控制范围内进行,而按期晋升则无此限制。相比于以往按照行政职级来晋升而言,也就是变成了从副处级审判员到正处级审判员将按期晋升。这样的法官等级晋升方式既缩短了年限,又确保了稳定的晋升预期。

三是进一步提高了等级比例。比如,直辖市中院,一级高级法官不超过法官员额5%,二级高级法官不超过法官员额15%,如果仅以150个员额数来计算,那么一级高级法官有7个,二级高级法院有22个。而按照以往的政策,只有正局级的院长才可以评为一级高级法官,只有副局级的副院长和审委会专委才可以评为二级高级法官。

2015年的一系列文件出台后,得到了迅速实质落实。以我院为例,按照正局级对应一级高级法官、副局级对应二级高级法官、正处级对应三级高级法官、副处级对应四级高级法官,正科级对应一级法官、副科级对应二级或三级法官、科员级对应四级或五级法官的套改方法,我院于2015年7月进行了我院法官的等级的初步核定,于2016年10月完成了最终的核定(以2016年5月的行政职级状态来对应法官等级)。紧接着,法官的工资改革启动,员额内法官的工资与行政职级及其对应的工资级别彻底脱钩,建立以法官等级为依托的法官薪酬制度,按照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三部分确定法官薪酬,较大幅度提高法官工资收入水平。其中,在工资构成中增设绩效奖金,发放时不与法官等级挂钩,主要依据法官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综合确定,进一步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倾斜力度和办案热情的激发

因此,可以说,2015年至2017年围绕法官等级的改革得到了实质性推进,以法官等级为基础的工资改革比2011年的《关于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步子迈的还要大,实现了提高法官待遇的改革初衷。法官职务序列改革也由当初的框架设计变为了如今的实实在在的以法官等级为依托的职务层次。下一步,法官等级的按期晋升、择优选升的具体办法正式出台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建设将更加完备齐全。

四、走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不忘初心,拥抱未来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批示所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法官等级制度的改革就是其中之一。从1995年至今,历经22年,法官等级制度改革终于得到实质性落实。如今,法官等级既是荣誉称号,更是法官职务序列改革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关键抓手,还是员额法官的发展通道与未入额人员的职业规划路径。沿着四等十二级的法官等级体系,加上其他一系列综合配套改革,法官的发展空间更大了、工资待遇更好了,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也更高了。可以说,我们追求国家法治梦和自身法官梦的条件和机遇前所未有。

着眼未来,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并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更高,这既给人民法官提出了新的时代使命,也为人民法官创设了新的历史机遇。这样的新时代,值得每一位有法治梦、法官梦的同志坚持不懈。


 
责任编辑:张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