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以其暴力性、血腥性为显著特征,往往造成远大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破坏力、冲击力和影响力。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了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新增了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罪等一系列反恐条文。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4月27日修正,该部法律是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机制体制责任、手段措施,两部法律结合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与保障。
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北京三中院发现,恐怖主义活动犯罪所涉罪名相对集中,犯罪行为方式趋同。恐怖主义犯罪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行为方式最为集中,犯罪分子一般通过互联网下载或传播恐怖信息,扰乱社会治安。
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微信、QQ、微博等平台已经成为人们交流互动的主要方式。此类平台对交流内容监管存在滞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通过发布网络信息、视频、图片等方式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互联网成为犯罪高发地,犯罪呈现出传播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急速增加了恐怖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
案情一简介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詹某在北京某小区室内,将13部涉恐视频上传至某网盘保存。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警总队对涉案视频进行审查,认定詹某持有的视频内容(共22段)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含有“伊斯兰国”恐怖组织以极端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具有极强煽动性、示范性和暴力性,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危害程度极大。
裁判结果
被告人詹某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二简介
自2015年起,被告人郭某陆续从互联网下载暴力恐怖视频至台式电脑中,后备份至手机及移动硬盘中,又将部分暴力恐怖视频上传至某网盘保存。2017年7月,被告人郭某将手机中的部分暴力恐怖视频通过软件拷贝至新手机中。经鉴定机构提取,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警总队审查认定,存储于郭某两部手机、移动硬盘、网盘中的共148部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含有“伊斯兰国”恐怖组织以极度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具有极强煽动性、示范性和暴力性,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危害程度极大。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对于明知系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庭审过程中,詹某和郭某都曾表示其下载并持有这些恐怖视频只是出于对这些恐怖画面的好奇,也没有将视频通过任何途径向他人传播,并不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
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发现,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既有年轻的工作人员,也有年长的知识分子,其下载、上传、散布恐怖信息,往往没有明确的实施恐怖活动的犯意,有的是出于好奇,有的是为了炫耀、调侃,甚至为了寻求刺激。此类人员大都是法律意识不足,缺乏对恐怖主义活动的危害性认识。然而,以上视频均涉及血腥残忍杀害他人的内容,詹某和郭某作为具备正常认知的成年人,应对视频所传递的内容具有恐怖主义和极端思想有所认知,对该类视频予以留存,故可认定其具有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而视频的来源及下载目的均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在此提醒大家:
不要出于好奇心下载、持有法律所禁止观看的视频及文档;不要以为网盘是自己的私人空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要冒险寻求一时刺激,终是害了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