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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引发遗产争夺,哪份遗嘱有效力?
  发布时间:2021-01-15 08:30:17 打印 字号: | |

    随着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二胎时代全面到来,人口政策对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影响不可忽视,如何做到一碗水端平,是每个二胎家庭的父母都需要掌握的学问。

    而遗产如何分配是每一个家庭,尤其是二孩家庭面临的突出问题。怎么立遗嘱,遗嘱立完之后是否可以撤回等亦成为公众的关注点。

案情回顾

于某与妻子崔某育有两名子女,儿子于某明,女儿于某丽。于某与崔某婚后购买301房屋一套,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2000年4月,崔某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2014年7月,于某丽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于某和于某明诉至法院。2014年9月法院判决崔某的份额由三人均分。2014年12月于某去世。2020年1月,于某丽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交两份于某自书遗嘱,日期分别为2013年10月和2014年5月,遗嘱内容均为:“我在301号房屋中享有的份额由女儿于某丽继承所有”。2014年2月,于某为于某明出具证明一份,上载:“我给于某丽写的关于301号房屋的任何字据从今日起作废”。同日,于某与于某明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301号房屋属于于某的份额赠与于某明。2014年8月7日,于某丽诉于某、于某明继承纠纷案庭审时,于某曾两次表示“这个房子我谁也不给”,并称:“给于某丽也写过,时间记不清了,应该是给于某丽写的材料在于某明之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丽提交的2013年10月遗嘱和2014年5月遗嘱,内容均为于某确认涉案房屋归于某丽所有。但此两份遗嘱,与于某明提交的2014年2月证明及赠与协议内容不一致。但2014年5月遗嘱在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故法院认可2014年5月遗嘱的效力。于某在2014年8月7日庭审中曾提到,给于某丽写的材料在于某明之前(即2014年2月之前),所指的应是2013年10月遗嘱,该陈述无法理解为撤销2014年5月遗嘱。故一审法院判决于某在301号房屋享有的份额均由于某丽继承。


于某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于某明提交的2014年2月证明(内容为给于某丽写的字据作废),应认定于某丽提交的2013年10月遗嘱已被撤销。2014年2月赠与协议于某将其份额赠与于某明,但房屋未过户,赠与并未实际完成,且与于某丽提交的2014年5月遗嘱内容相矛盾。因2014年5月遗嘱在后,应以2014年5月遗嘱为准。但2014年8月7日庭审中,于某明确表示“现在这个房子我谁也不给”,故应认定于某对2014年5月遗嘱,亦作出了撤销的意思表示。正如于某所述对于具体所撤销遗嘱的形成时间记忆并不清晰,故不应将“在跟于某明写协议之前写的”解释为只包括撤销2013年10月遗嘱,应包括2014年8月7日之前所形成的所有遗嘱,一审法院有关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对于于某在301号房屋中享有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于某丽和于某明平均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于某关于财产的处理,先是给女儿立遗嘱将涉案房屋份额给女儿,又撤销遗嘱,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儿子,接着又立遗嘱将房屋份额给女儿,后又在法院审理其妻子遗产案件庭审中表示房子谁都不给。《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依据该条规定,遗嘱人只要出于其本意,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于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变更、撤销遗嘱,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本案中,于某于庭审中表示涉案房屋的份额谁都不给,可以视为其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庭审前所立遗嘱。


通常认为,变更、撤销遗嘱的方式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依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法去行使。具体可以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或撤销。但因遗嘱类相关纠纷系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就分割遗产问题而引发的争议,从继承人举证责任角度来考量,口头方式较难证明,故采取其他方式较为妥当。本案中,于某虽以口头形式作出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但因有庭审笔录予以记载,足以推知撤销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默示方式,是指遗嘱人虽然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变更撤销了遗嘱。从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例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1.立有数份遗嘱,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撤销前遗嘱。2.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与遗嘱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遗嘱。例如生前将自己的财产予以处分。3.遗嘱人故意损毁、涂销遗嘱的,视为变更、撤销遗嘱。

对于上述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的问题,2020年5月28日出台的《民法典》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条相较于《继承法》第二十条,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公民意思自治的尊重。

法官寄语

本案中于某对涉案房屋分割的意见多次变化,体现了其在财产分割上左右为难,究其本意是希望子女能妥善解决房产问题,避免亲兄妹再次对簿公堂。继承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大多血脉相连,俗话说,打断骨头连着筋,因遗产问题争的头破血流实难告慰亡灵。无论是祖孙情、父母情还是手足情,平时都需要用心去经营和维护,常怀律己和感恩之心,才能建立起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


 
责任编辑:邓桢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