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病人治病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的,必须要有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否则,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一旦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除了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医生”侯某自身并没有医师资格证,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其他有资质的诊所名称和场地开设诊所,两个诊所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侯某自己也常作为主治医生为他人看病。一天,小孟因嗓子疼到该诊所就诊,侯某以主治医生身份为小孟诊治,在未书写处方和医嘱病历的情况下从药房内挑选头孢呋辛钠等药品对孟某进行输液,输液之前未对小孟进行皮试测试。
小孟输液半小时左右出现呼吸困难等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的诊断治疗与小孟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检察机关以非法行医罪将侯某公诉至法院,侯某该行为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小孟的近亲属也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侯某及两个诊所连带赔偿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百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孟近亲属的诉讼请求,该诊所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小孟的死亡是医疗意外。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刑事案件的认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侯某的非法行医行为是小孟死亡的直接原因,驳回了该诊所的上诉。
案件评析
医疗意外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受目前医学科学水平所限,病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特殊或体质特殊等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
侯某及诊所认为,头孢呋辛钠是常见的抗生素,不是毒药,患者有炎症,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头孢呋辛钠是常见的医疗行为,本案就是由患者特殊体质引起的过敏性休克导致的死亡,属于医疗意外,本案不构成民事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医疗意外适用于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侯某在无医师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为孟某诊断导致死亡,已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故该事件不符合医疗意外的构成要件,而是因为自身过错致人死亡的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法官建议
一、患者千万不要为省事、图便宜,或碍于面子和相信迷信,舍弃有先进医疗条件的大医院,选择去一些无证经营、收费低廉的“黑诊所”就医,就医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前往正规专业的医疗机构看病,去私人诊所治疗要注意核实诊所是否有执业许可证,医生是否有执业资质,避免发生因贻误病情致伤、致亡等不必要的医疗事故。
二、医疗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严禁进行超范围诊疗服务。另外,要健全诊所处方管理制度,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应完整记录病历,如后期因患方遭受损害,双方发生纠纷,病历可作为法院判断医疗卫生服务主体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问题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对行医人员的法治教育,强化行业监管。加强行医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和,严惩违反行业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共同打击无证非法行医等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