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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要善挖宝
作者:王硕  发布时间:2021-01-27 09:30:23 打印 字号: | |

案子有时候是数字,上百件、近千件、破万件,背后多少复杂的工作都化作一个结案数,直白明了。案子有时候是重担,社会关注的热案,影响重大的大案,控辩激烈的难案,像一座座山峰,等待着司法工作人员去攻坚。案子有时候是责任,被告人的命运,被害人的信任,公平正义在一纸文书中彰显。案子有时候就是案子——一个又一个简单的、常见的、平平无奇的小案子,像一只又一只等待捋顺的小疙瘩,解完一个,还有一个,又来一个,日复一日填满我们的工作。

然而有的小案子很逗,有的小案子乍一看虽小,其实却复杂,比大案还费神,还有的小案子,积沙成塔,可以见微知著,发挥大作用。

 

1 宣教于案,生动释法

矛盾冲突是戏剧的生命,案子就是矛盾冲突,法院是经济社会生活矛盾冲突的聚集地,法院人每天和各种各样的案子打交道,不就像每天都在看生活的大戏轮番上演。生活远比电视剧精彩,有的案子具备合适的戏剧要素,又有一定的普法教育意义,用来进行法治宣传,以案释法,有利于用生动的案例教学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增加法律常识,加强法治理念。公众更加知法懂法,有助于降低对司法判决的误解,增强司法公信力,一个小案子,或许可以起到长篇大论也难达到的效果。

比如有个二审上诉的抢劫案,上诉人盗窃电动车被车主当场拦住,遂使用工具攻击车主,被判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这是一起典型的转化型抢劫,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然而上诉人不服,认为自己本意是盗窃,无意抢劫,因此属于盗窃罪。在对其进行释法析理的过程中,我突然想到,转化型抢劫属于法律拟制,可能确实会与普通大众的理解有些不同。于是我把这个案例写成一篇简短的小故事,希望更多人看了能理解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无独有偶,另一个抢劫案的上诉人也对自己的定性不满,他在一天夜晚被朋友叫上帮忙,他开车,其他人下车抢劫,抢完上车跑,再去下一处抢,一晚上干了好几票。他的上诉理由是,自己始终在车里待着,没有抢劫,就是开车带着其他人而已。刑法中的“实施抢劫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身体力行去抢劫,一种是教唆或者帮助他人抢劫,虽然没有亲手抢,基于共犯的原理,也构成抢劫罪。这样一个小案例,生动解释了“非实行”的帮助犯。

 

2 求知于案,深挖小案隐藏的疑难问题

有的案子是段子,有的案子是引子,从一个小案引出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法律问题,把它研究透、研究明白,用来指导自己将来办理类似案件,那么这个小案子可就办得太值了。有件二审上诉案,被告人因为利用游戏管理员的权限,随意在后台生成面值200万元的游戏币拿去卖钱,非法获利50余万元,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他上诉的理由很简单,“这也太重了,能不能判轻点。”盗窃是普通常见的案由,然而本案的被告人“盗窃”的不是普通的财物,而是网络虚拟财产游戏币。本案二审改判职务侵占罪,刑期减至有期徒刑六年。也许上诉人自己都没有想到,二审法院这么给力。其实我们只是给他一个公平的判决。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算是刑法上的“财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是真正的盗窃行为,而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如果简单以游戏币的面值认定他的犯罪数额,盗窃200万元可是大罪,然而我们可以采用极端推理法来想,如果游戏公司把游戏币定价为1亿元呢?难道我们要随之认定他盗窃1亿元吗?可见,一定是对行为的定性和数额的认定方式出了问题。最终我们认为上诉人属于利用职权,采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方式非法获利50余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是50余万元。这篇案例为应对日渐突出的网络犯罪难题提供了一种思路。

恰巧,我还遇到一个利用网络漏洞给自己的手机账户非法充值的案子,与前一个案例相反,本案其实是盗窃电子充值卡的行为,只不过是在网络上实施的,本质与传统盗窃无异。后来我也把这个案子写成案例。一个是看起来像盗窃罪其实是网络犯罪的案子,一个是看起来像网络犯罪其实是盗窃罪的案子,两个二审上诉案,一改判一维持,我借机从不同角度研究了网络犯罪这个新生事物,感觉很有意思。

 

3 求策于案,积极发挥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

某段时间,刑庭接连受理几件互联网有偿删帖、有偿水军的案件,通过对全市几年来类似案件的检索,我发现这类新兴犯罪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产业链条,上下游皆有人涉案。我把它叫做互联网公关犯罪链,分析了发案趋势、链条各环节违法犯罪手段和可能触犯的罪名、入罪的难点,提出了治理建议等,写成一篇调研报告,希望通过对这种新型犯罪的客观、及时的分析,助力打击、治理相关违法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是司法的一项重要延伸职能,对类案的系统性、全局性提炼更有利于发现规律,突破重点,从源头化解矛盾,治理社会经济中的偏差。法院是各种社会问题导致的矛盾纠纷最终汇集的地方,如果能通过解决一个个案,提供出解决一类问题的方案、思路、切入点,可谓是将个案的价值发挥到了最大。

 

有很多案子就像豆秧,结了一茬还有一茬,办结一个案子,是一茬收获;此时如果有心再回头看看,借由该案做了一次普法宣传,或者写了一篇调研文章,那么将会获得第二茬收获;最重要的,一案一思,案结有悟,不论是否转化成外在的成果,对自己来说,又是一茬收获。

 

 



 

 
责任编辑: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