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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案例
作者:仉亭方  发布时间:2021-06-04 17:21:53 打印 字号: |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今天是《民法典》正式颁布一周年的日子。

 《民法典》确立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规则,对于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文体活动、解决文体活动引发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北京三中院终审了一起因篮球训练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案是北京三中院首例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例。

  案情简介   

 小甲和小乙均为篮球爱好者,自愿报名参加了丙公司组织的篮球训练营活动。入营后在篮球训练过程中,小甲和小乙相撞,导致小甲摔倒受伤。小甲起诉要求小乙和丙公司连带赔偿小甲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年龄和智力,对篮球训练这项体育运动所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力。小甲与小乙在篮球活动中发生碰撞,并造成小甲受伤,对此小乙并不存在故意的行为,故不应承担过错责任。鉴于小甲在篮球活动中受伤与小乙有一定关系,小甲的合理损失应由小甲与小乙分担。丙公司作为组织者负有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学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丙公司也应对小甲的合理损失予以分担。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判决小乙和丙公司分别应向小甲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乙和丙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篮球运动系一项近身对抗型的体育运动,存在潜在的碰撞及受伤的风险。小甲和小乙所进行的篮球训练虽不属于体育比赛,但同样存在对抗性和危险性。双方自愿报名参加训练营并在篮球训练中发生碰撞。本案属于当事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视频资料显示,小乙、小甲及另一名学员在奔跑行进中相互传球,小甲跳起投篮后着地时与小乙相撞。小乙在高速行进中将球传出后未立即停止而是继续向前行进一段距离,符合一般的运动规律,无论小乙是否接收到“跑到罚球线就返回”“不能跑过罚球线”的指令,均难以认定小乙在碰撞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小乙不应对小甲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丙公司与小甲签订合同,并向小甲收取了训练营费用。结合案情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以认定丙公司为篮球训练营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在案证据,法院无法认定丙公司在入营前对学员的各项能力进行了评估,即使丙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评估程序,根据其提供的评估表格可见小甲、小乙在弹跳、爆发力、速度、力量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丙公司仍将二人分配在一组进行训练,其训练安排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故丙公司应就小甲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北京三中院改判小乙无需就小甲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应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就小甲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示   

 一、体育活动的爱好者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运动项目,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参加活动前,要充分评估自身年龄、体能等实际情况,并对所参加活动的性质、特点、潜在风险以及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充分了解。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合适的运动项目。在运动过程中,要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发生人身危险。

 二、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应遵守活动规则和体育道德,在避免自身损害的同时,注意保护他人安全。自甘风险规则并非绝对的免责事由。一般情况下,因正常的技术动作造成他人损害,不会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明显违反规则、恶意犯规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对他人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要充分履行事前风险告知、科学安排活动、严格把控风险、事后积极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在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要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邓桢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