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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用虚拟货币赚钱的“好朋友”可能把你拉进监狱
作者:方玉 杨隽男  发布时间:2021-10-12 18:57:5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小发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陌生人“月亮”,“月亮”告诉小发只要通过他指定的软件买卖虚拟货币就能快速发财、一本万利。随后两人在“月亮”的指定地点见面,小发从“月亮”处现金购买虚拟货币后,又按照“月亮”传授的方法在指定交易平台出售虚拟货币,并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交易,赚取“利润”。

如此“赚钱”方法令小发大开眼界,即便是在其对“月亮”的个人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小发仍旧多次与“月亮”见面现金交易,在钱款到账后迅速取现或转移到其他账户,他还把这个“生财之道”告知给了自己的同学小财。在此期间,小发和小财的银行账户因异常交易而多次被止付,甚至还有公安民警联系过小发,让二人产生了这些交易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怀疑,但二人均没有放弃侥幸心理和贪图欲望,仍旧和“月亮”进行了大量交易。后有被电信诈骗的被害人报案,经侦查发现,数名被害人的被诈骗款被层层分流进小发和小财的银行账户内,其中,小发转移的犯罪所得数额达13万余元,小财转移的犯罪所得数额为4万元,小发和小财遂被抓获归案。 

法院裁判

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以小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小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小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发和小财作为具备一定文化程度和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在与“月亮”的交易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并自身已经产生怀疑且持有的多个银行账户曾被公安机关多次采取过限制措施的情况下,仍继续与“月亮”进行交易,足以认定二人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小法的行为系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一夜暴富赚快钱的“捷径”基本已写入刑法。不是所有锦囊里都有妙计。陌生的“好心人”面对面、手把手传授赚快钱方法,往往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例中小发、小财心存侥幸,数十次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白犯罪所得,成为电信诈骗等上游犯罪分子的提线木偶,最终付出惨痛的代价。致富没有捷径,我们还是脚踏实地,靠自己的智慧和汗水获取财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八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责任编辑:邓桢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