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不给钱就举报?敲诈勒索罪了解一下!
作者:于晓航 秦嘉泽  发布时间:2021-10-12 19:00:40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16日10时许,赵某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密云区某镇某路段间运货快物流公司有大货车超载,希望交警处理,122报警台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报后指派民警与赵某联系,后民警对运货快物流公司一辆超载货车进行了处罚。时隔一日,赵某继续以举报该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问题为要挟,向该公司运输活动负责人李某等人索要1万元。李某等人因惧怕赵某继续举报、影响经营,故按赵某要求经汪某之手将钱款交给赵某。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等人。赵某以其未拿到钱款,构成敲诈勒索未遂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北京三中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对于上诉人赵某所提其系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赵某以继续举报运货快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为要挟,通过他人转达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等人索要钱款,导致李某等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将1万元钱款交付给赵某指定的收款人汪某,最终由汪某交付给赵某,故上诉人赵某所提相关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举报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在促进公民参与国家事务、提高法律意识、稳定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发生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本案中,赵某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车辆超载的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本应得到鼓励和提倡,但赵某在该车辆已经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出于强行索要财物的目的,以继续举报为要挟,从而达到非法索要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但与法律赋予公民举报权的初衷相悖,也侵犯了李某等人的财产权。

另外,敲诈勒索罪对威胁的内容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也不要求威胁内容的实现具有违法性。因此,赵某在得知对方存在违法行为时以告发相威胁,即使告发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若以此为要挟索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便属于超出必要限度行使举报权,应当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本案中,赵某因发现对方存在不法行为,认为有机可乘,抓住被害人恐惧心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举报权来满足贪财之欲。赵某侥幸认为,被害人怕影响经营必定甘愿破财消灾,不会使其行为暴露,假借他人之手取得财物就可以规避法律惩处。被害人李某则由于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只好纵容对方的肆意行为,满足对方的无理要求。赵某这种被贪念蒙蔽、知法犯法的恶劣行径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李某以“花小钱解决大麻烦”的作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和隐患,还会使自身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甚至助长歪风邪气。

在这里提示大家,要珍惜权利,遏制贪欲,行端影正。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实现利益的力量、是行动不受侵犯的自由,而不是实现非法目的、满足贪婪欲望的工具,合法权利绝不能被滥用。请大家谨记合法使用权利,方能更好地沐合法氛围之风,扬社会正义之气。



 
责任编辑:邓桢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