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逐步提升量刑程序的规范化水平,重点探索分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实践路径,“一点两翼”构建起“相对分离”的刑事诉讼量刑程序:“一点”即以全面查明量刑事实为立足点,“两翼”即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分别进行两种程序设计,整体实现量刑程序的“相对分离”。三中院探索并推广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兼顾庭审效率与质量,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护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确保了定罪量刑的规范性、公正性、透明性。
一是全面查明量刑事实,“层层递进”优化庭审细节。在刑事审判中,必须打破“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司法观念,增强对量刑程序具有独立性的认识。强化对量刑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控辩双方提交证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不能简单罗列、流于形式,而要在举证质证和辩论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论理,真正实现证据裁判规则和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加强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审查。被害人过错等酌定量刑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不同,其最大的特点是因案而异,且对量刑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尤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相关证据更应着重分析,以便于法庭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准确据以定罪量刑。
二是统一进行法庭调查,“双管齐下”提升庭审效率。在法庭调查阶段,由于部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具有重叠性,如被告人的行为手段、行为结果、户籍信息等,严格按照先定罪后量刑的顺序进行法庭调查,会出现对部分证据重复举证质证的情况。从审判效率和实践操作来看,在法庭调查阶段定罪和量刑程序难以完全分开,因此仍对定罪和量刑事实统一进行法庭调查。但在庭中及庭前仍应对法庭调查的具体细节进行“双重”把控。在庭审前,对于定罪量刑情节复杂或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确定庭审举证质证的具体方式和顺序,以兼顾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举证时应尽可能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能够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尽量平衡庭审节奏,给予量刑事实充分的调查空间,同时保证庭审程序的规范性。
三是个别开展法庭辩论,“两措并举”聚焦庭审焦点。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若将定罪、量刑建议或意见一并发表,往往会造成辩论的“焦点性”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观点博弈。当前将法庭辩论划分为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两个阶段,在控辩双方先针对定罪问题进行辩论后,再由法庭宣布进入量刑辩论,能够充分聚焦辩论焦点,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在开展定罪辩论与量刑辩论时,一方面,法官要做“居中裁判者”,杜绝追诉倾向,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辩论权。特别是辩方作无罪辩护的,亦不影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部分的调查和辩论,当量刑部分存在争议焦点时,仍应充分评判在案证据,详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另一方面,法官要做“庭审主导者”,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在审理过程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辩论,对于与定罪量刑事实无关、重复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等情形,法庭应当予以提醒、制止,维护庭审的庄严性和权威性。
四是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多轮驱动”完善量刑程序。为推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逐步完善,三中院构建了“多轮驱动”量刑程序探索机制。首先,做好内部学习总结,依托庭室常态化学习机制,不断深入学习、理解、掌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同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法官要重视对诉讼程序相关问题的反思和总结,及时调整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具体方式。其次,做好与控辩双方的沟通,了解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对于诉讼程序具体细节的意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可能优化庭审方案,确保庭审内容重点突出、庭审节奏张弛有度。另外,做好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协调工作。比如目前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侧重收集与定罪相关的证据,对于与量刑相关的证据取证不足,特别是少有关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相关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有预谋、有计划杀人,犯罪动机卑劣;案件起因涉及情感纠纷、家庭暴力、经济纠纷等因素,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等,直接关系对被告人行为判处何种刑罚。法院应当加强与侦查、公诉机关的互联互通,促使办案机关重视调查量刑事实,全面收集和移送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证据,真正扩展量刑程序的实践空间,推进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