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因该财产清偿引起的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与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均属于继承纠纷案由项下的同一级子案由,也是目前债权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主张债权的法定案由。
一、目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审理的现状
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诉债务是否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也主要是围绕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往往忽略了对被继承人是否存在遗产、遗产价值以及是否已经继承分割完毕等事实进行审查,仅笼统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内容流于形式。例如:“判决各继承人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为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于实际继承之日起十日内执行)”等情形。而执行阶段,对于被继承人是否有遗产、各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以及各继承人如何承担清偿责任等问题,执行法官无法判断,造成该项判决内容很难实际执行,出现大量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的情形,中止的主要理由集中为“判决未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终结对继承人的执行”、“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继承了遗产,民事判决书不具备具体、明确的执行内容,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无法确认二被执行人继承的遗产范围,申请终结执行”等等,最终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二、判决无法执行的原因分析
虽然出现上述判决无法得到执行的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条文过于简单,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没有配套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制度,对于审判实践中清偿债务与遗产分割的时间顺序、如何有效保障清偿以及不当清偿的责任形式等问题均没有规定”。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仅原则性规定了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补充规定了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清偿顺序及比例问题,但一直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债务的实际清偿。
在债权人起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件中,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将来能够实现,除了要证明其主张债权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之外,还需要证明被继承人有遗产以及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这是对于债权人来说无疑增加了举证责任,而各继承人对外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隐匿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或者隐瞒遗产已经被分割的真实情况,造成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很难轻易查明被继承人遗产的真实情况,只能在未查明被继承人遗产以及各继承人实际继承分割的情况下,笼统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无法查明遗产及继承情况,在执行阶段实际上也无法执行各继承人的财产,致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但若直接判决各继承人对全部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则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总额为限度,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负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明确如何确定遗产全貌的具体规定,尤其是被继承人对外负债的清理主体及程序没有配套制度予以规范,致使继承人有限责任的界限模糊,其最终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使得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失去平衡”。
由于我国此前没有建立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规定,在审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是死者的遗产状况很难查清,尤其是各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以及是否存在分割遗产的情况也不好判断。虽然法院大多习惯性的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无法查明遗产及继承情况,在执行阶段实际上也无法执行各继承人的财产,致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这就涉及债权人与继承人的利益如何均衡保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确立的“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一方面是将继承人的责任限制在继承遗产范围以内,以便保护继承人的固有利益;另一方面还应当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需首先用于清偿债务,以便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遗产的继承方式,英美法系国家多采间接继承,即继承开始后,遗产不直接归属于继承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法定机构清算,然后将剩余的净财产分配给继承人。在间接继承制度下,继承人所继承的是积极财产,继承人不需要用其自有的财产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直接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直接从被继承人处继承遗产,这也意味着从继承开始时起,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积极财产和消极债务,在法律上就直接归属于继承人。就直接继承而言,继承开始后,是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再分割遗产,还是先分割遗产再清偿债务,又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立法例要求非经清偿遗产债务,不得分割遗产,德国、瑞士等国采此主张。另一种立法例是:遗产债务未清偿前,继承人可以分割遗产,即清偿债务不是分割遗产的前提,法国、日本等国采取此主张。可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均明确了在遗产债务清偿之前不得分割遗产。虽然法国、日本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清偿债务不是分割遗产前提”的立法例,但同时采用了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作出表示,制作真实准确的遗产清册,无欺诈债权人的行为等,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否则将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其法律效果与英美法系国家及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效果是基本一致的,继承人实际继承遗产权益之前,应当保障遗产债务已经清偿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虽然也像法国、日本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直接继承制度,但却没有像法国、日本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有条件的限定继承的原则,而是采用了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无需向有关组织报送遗产清册,只要不放弃继承,就按照有限责任的原则继承遗产、承担有限债务,这就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窘境,使利益的天平明显倾斜于继承人的一方。在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就会不断出现上文中列举的各种判决方式的真实案例。
实际上,自然人死亡而引起的继承关系与法人终止而引起的清算关系没有本质区别,均应以先清偿债务而后分割财产为基本原则。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在分割遗产后再进行遗产债务清偿而造成债权人求偿困难的情况;而且也能避免产生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并提高遗产分割和利用的效率。
三、遗产继承的新突破
现在《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遗产的处理”首次正式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从第1145条至1149条共5个条文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有争议时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及获得报酬权,对于确保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巨大作用,尤其是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对外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顺利实现的问题,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将对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考,或许随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不断完善,该司法难题将会得到彻底解决。
根据《民法典》首次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第1145条和1146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即无论是遗嘱指定、各继承人选任还是法院指定,在遗产的处理发生争议时,均需要确定遗产管理人。这就在今后审理涉及继承纠纷的案件时,法院可以据此直接确定遗产管理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民法典》第1147条和1148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以及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这也在今后法院在审理涉及继承纠纷的案件中明确告诫遗产管理人诚信诉讼、忠诚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司法实务中的新尝试
基于《民法典》的上述新规定,从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兼顾继承人有限继承的角度,今后涉及审理继承纠纷的案件,笔者认为可以从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个方面予以尝试和探索。
相对于各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法院除了审查被继承人债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之外,还应当审查遗产的真实状况。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和1146条的规定首先在各继承人中确定遗产管理人并向其充分释明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尤其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及分割状况的忠诚披露义务;若债权人对于遗产管理人披露的情况有异议并能够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披露内容不属实的,且足以影响其债权得以足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其他专业遗产管理人团队进行核查。经核查能够认定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所作披露内容不属实的,应当首先由遗产管理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同时,法院可以判决遗产管理人承担对外委托的费用,并可视其主观过错程度予以适当罚款。
相对于各继承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案件中,因为没有债权人的参与,故对于被继承人是否存在未清偿的债权比较难以确定。法院在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之前应当首先释明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均有披露义务,并由各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或对推选遗产管理人有争议的,可以由法院指定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比较能够掌握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忠诚履行职责,及时清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尚未清偿的债务。在分割遗产时,遗产管理人可以适当多分。在遗产分割之后,又发现被继承人还有其他遗产的,各继承人均可以要求再次分割继承,但对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遗产管理人或其他隐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若在遗产分割之后,又出现债权人起诉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首先由遗产管理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上述不同案件范围内的新尝试,不仅有利于查清被继承人遗产的全面真实状况,使得各继承人在秉持有限继承的原则下能够依法继承遗产,有利于债权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债权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并得以实现,更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得到具体落实和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