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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微信群里制止抽烟起争执,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4-18 15:24:00 打印 字号: | |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群聊、朋友圈互动逐渐成为人们的重要交往方式,小区微信群也已成为邻里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渠道。左邻右舍生活中难免有些“摩擦”,一旦情绪上头在小区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可能构成对他人的侵权。4月18日,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报道了北京三中院审理的一起因在小区微信群里制止抽烟而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程某与周某为同一小区同一单元同一楼层的邻居,某天周某和朋友在楼道里抽烟并将烟头仍在了楼道里,抽烟的位置靠近程某的家门,程某发现后就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送消息,制止并批评了周某在楼道里抽烟和乱扔烟头的行为,周某对程某的行为不满,以指责程某家门口摆放鞋子的事情进行了对抗,进而双方在微信群聊中产生口角。



周某的弟弟也是同小区业主,也在业主微信群中,二人相互配合,对程某发表了一些不恰当的言语。程某认为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侮辱了她的人格,起诉要求二人承担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侵权责任。周某及其弟弟认为程某在微信群中公开制止和批评周某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了侵害,对于周某楼道里抽烟和扔烟头的行为,程某可以找物业或者报警处理,而不应当是在微信群里说周某和其朋友没素质,所以不同意向程某道歉。


  法院裁判  



生效判决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本案系因程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批评制止周某等人在楼道公共区域抽烟及乱扔烟头的行为而产生言语上的争执。从一般公众的认知来看,周某及周某弟弟先后在微信群中针对程某发送的内容,存在低俗不文明、不尊重女性并带有侮辱性含义之情况,明显构成对程某名誉的诋毁及人格的贬损。而小区业主群内成员多达139 名,均为程某所生活小区的居民,周某二人针对程某在群内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主观恶意明显,对程某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损害,构成对程某人格权的共同侵权。虽然程某在微信群中回应周某二人的内容亦有不妥之处,但不影响本案对周某二人侵权事实之认定。因此,周某及周某弟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令周某和周某弟弟在业主微信群中发表致歉声明,向程某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公民要恪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评价公民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不可随意而为,公民在互联网上的活动亦应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业主微信群系由小区居民组成的微信群,是居民线上沟通交流、表达诉求的常用平台,并在居民进行自我治理和社区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社区居民,在群内发言应当遵守道德规范、依法规范言行,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发表意见,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避免引发侵权责任或侵扰群内其他居民,对社区文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邻里之间应该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纠纷,沟通时应当诚信友善而非指责侮辱,有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而非回避对抗,形成互谅互让、良性互动的邻里氛围,共筑友善和睦、风清气正、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责任编辑:朱梁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