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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举办“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3-07-22 09:37:4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7月21日下午,三中院举办“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专题研讨会。来自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四级法院以及驻京高校等多位专家、领导、法官集聚一堂,共议股东出资证明前沿问题,联动赋能审执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三中院审执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聚焦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引发的案件纠纷,发现由于联动信息不畅,股东易被重复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重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造成大量重复诉讼或衍生诉讼,产生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为此,三中院民一庭、民六庭、执行局组成联合调研小组,研究建立为被执行人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工作机制,起草出具证明书的操作规范,并创新应用于审判执行案件当中。通过为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在其他债权人追究其承担出资责任的案件中作为裁判依据,帮助查明事实并作出相应裁决,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亦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助推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工作。

会上,首先由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民六庭庭长陈锦新、执行三庭庭长李学猛分别介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出台的背景、目的,预期实施效果,操作规范及实践应用。而后,与会人员围绕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的法律性质、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能否等同于履行出资义务、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对《操作规范》条文的修改意见、人民法院如何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动等焦点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从实质性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三个角度充分肯定了三中院该项机制的积极作用,认为值得在全国法院进行推广。关于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的法律性质,赵旭东教授表示更认可为公文书,同时提出基于公文书的性质,救济制度该如何设置应当予以明确。关于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能否等同于履行出资义务问题,赵旭东教授表示二者虽然在概念上不同,但在结果上是一致的,在适用中需要明确无论是补充赔偿责任还是出资义务责任均应是一次性的,且应当限于股东的认缴出资额;股东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能够享有基于实缴出资而具有的股东权利;至于是否受出资形式的限制,赵旭东教授认为进入执行阶段后,股东出资的认定不应受制于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形式的约定。此外,赵旭东教授对具体操作规范中“承继主体”“证明书效力”等具体条文设计提出了意见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认为,该项机制的内在逻辑完全契合公司法有关股东有限责任的法理基础,利于推动公司法立法理念的进步。关于机制能够解决的实际问题,认为将股东责任范围限定于出资或承诺出资的范围,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肯定了该项机制的目的和初衷。对于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履行出资义务的关系问题,认为二者从微观论证上存在差别,但结果与总体方向上是一致的。关于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的功能和对象,叶林教授表示,首先可用于股东向公司披露其代为偿还公司债务,由此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调整,公司可据此启动相关程序,对此进行公示,其他债权人依此确定是否要对股东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线上发表意见,亦充分肯定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在审执衔接上的特殊意义。同时围绕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性质、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能否等同于履行出资义务、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发表了意见。他认为从法律性质上看,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属于公文书,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以等同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但应当注意股东申请法院出具该证明书的时间和目的,以保证其效力,避免股东基于为其他正在进行的诉讼目的而申请证明书,导致该证明书丧失公文书性质而沦为具有证人证言性质的单位证明材料。同时也不应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


中国政法大学谭秋桂教授同样对该项机制表示支持,认为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属于公文书证,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等同于履行出资义务。从效果来看,该项机制能够解决审执协调的现实困境,防止股东被反复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减轻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的审查和审理负担,是落实能动司法理念、推动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降低案件比的重要机制创新。同时,建议建立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救济机制,倾向于将执行部门出具证明书的行为解释为执行行为,赋予股东依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但是,执行当事人、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分别以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公司出资纠纷为案由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执行当事人、公司、其他股东提起诉讼的,取得证明书的股东可以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作为证据进行抗辩,发挥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维护股东权利的作用。

会议最后,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作总结发言,感谢与会领导嘉宾的真知灼见以及对三中院工作的大力支持。他指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是强化审执联动、全力提升审执效率的新举措,是落实能动司法,优化营商环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新实践,是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要求的新探索,是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新成果。三中院将以此为契机,完善机制相关内容,尽快推出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全力推动机制落实落地,确保效能充分发挥;重点关注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度发掘应用场景,不断扩大审执联动机制的影响力和辐射作用;将“如我在诉”的意识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能动司法,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和效率的新期待。

会议由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蔡英伟主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领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北京市高院、三中院、朝阳区法院等单位及部门相关法官参加会议。



 
责任编辑:朱梁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