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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微观 | 电动车安全隐患?这些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3-08-09 15:23:3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给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和快捷。但不安全充电和违法改装也成为电动自行车使用中的两大安全隐患。那么,为了不让“电火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将其北京市某区的自建二层楼共19间房屋对外群租,整栋楼只留有一个出口。期间,周某疏于对租户安全用电进行监督管理,长期放任被告人刘某及其他租户从二层私拉电线到一层楼梯口处给电动车充电。

2019年下半年某日,刘某将其私自加装了“增能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一层楼梯口充电后,返回二楼房间休息。次日凌晨1时40分许,该电动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发现起火后,刘某带其女儿及另一女孩儿逃生,在逃生过程中,三人均被烧伤。周某得知消息后,立即与儿子赶到现场救援,将其他人员救出,但不幸的是,因火势太猛,导致租户张某当场身亡。此外,火灾还造成现场部分财物被烧毁。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自行赔偿各伤者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50多万元,部分伤者对周某表示谅解。

事故被勘查定性后,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被告人刘某烧伤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后公安机关在医院将住院治疗的刘某刑事传唤到案。


法院判决


综合全案情节,应认为本案之所以终致火灾并造成一人死亡,其根源可上溯分析出两个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周某对其存在消防逃生隐患的出租房屋疏于管理,导致租户为私自加装电池之电动车充电中发生火灾;二是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并违规充电,引发火灾。

周某、刘某所犯失火罪属于情节较轻之情形。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火灾发生后及时、积极救援,避免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已对部分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火灾发生后主动救援他人,且其本人及女儿均被烧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示


随着各类安全责任制度的健全与推行,因电动自行车不规范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明显减少。提高大众防范意识,杜绝不规范充电、远离事故灾害任重道远。

电动自行车的便捷使用一定是建立在科学使用和安全充电的前提上的,如果出现了本案中的“只出租房屋却不管用电”“私自非法改装电池”“飞线充电”等非法乱象,很容易引发着火、伤人、毁财等问题,更有甚者还可能引来牢狱之灾,让一些人悔恨终生。因此,我们要切记: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和预防火灾,要相互提醒,从你我做起,从现在的每一天做起。


 
责任编辑:朱梁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