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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微观 | 孩子为父亲开门被铁门砸伤,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9-14 08:52:17 打印 字号: | |



孩子玩耍期间为父亲开门,却遭遇铁门意外倒下,受伤之后,究竟谁来担责?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


案情简介


小刘是一名4岁的小男孩。一天,他与小伙伴在小区门口玩耍。看到自己的父亲要开车出小区,小刘兴奋地跑向大门,与小伙伴一同合作,准备为父亲打开大门。

没想到,小刘等来的不是父亲的夸奖,而是不期而至的意外事故。就在小刘开铁大门时,铁大门自门轴销栓脱落。硕大的铁门砸落在他们身上,导致小刘受伤。

经诊断,小刘骨盆多处骨折,还存在耻骨联合间隙宽等问题。小刘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轮椅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提供了相应发票作为证据。

物业公司表示,在事发前六分钟左右,小刘父亲自小区外开车进入小区,自行下车,将涉案的铁大门打开至90度,然后驱车进入小区。大约两分钟后,小区管理人员将该铁大门关闭。19时06分许,小刘和另外一个儿童快速将铁大门推开,并打开至将近180度,后铁大门倾倒,将小刘和另一儿童砸在下面。事发20多秒后,小刘父亲到达现场。

物业公司称,大门在张开0到90度内能够安全运行。为了防止大门因超过限位点发生事故,他们还设置了限位点,另外,为防止大门自垂直方向脱落,他们在下方门轴处安装了安全保护措施。

那么,物业公司的说法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裁判


物业公司作为涉事小区的管理者,对该公司设置于小区进出口处的大门负有保证正常使用及保障安全的责任义务。涉案大门倾倒后,物业公司的门卫人员立即将大门复原后继续使用,并未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大门移置它处或进行固定等处理,说明物业公司当时对事故的发生并未引起重视。

从年龄看,两名幼童推动大门的力量并不足以破坏大门的链接轴栓。小刘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但开门属于正常的行为,不需要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上年龄。

视频中显示,大门开启的速度虽较快,但仍属正常范围,且开启的速度和大门倾倒之间也无任何因果关系。同时,大门在开启刚刚超过90度时,轴栓处即已开始发生脱离,开启至110度至130度之间时,大门已发生不可逆转的倾倒,并非物业公司所称的已开至180度。最后,从监护人监护职责看,即使监护人在场,也无法预见或发现大门轴栓将会脱离、大门将要倾倒。而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开启门并不存在将门推倒的可能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认,本案涉事大门的倾倒是由于物业公司一方管理不到位所致,物业公司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朱梁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