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是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财产的重要基础。
9月19日,北京三中院召开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在全市首创推出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基本情况、操作规范,并通报了典型案例。北京市人大代表于明霞到会参加。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股东出资纠纷’的审判案件和执行中变更、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裁决案件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因审执信息联动不畅,会产生后续的重复诉讼或衍生诉讼问题。”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辛尚民说道。
据辛尚民介绍,经过调研,北京三中院发现,在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逐年增长的态势下,股东被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其他的公司债权人仍起诉或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审理案件的法院不掌握执行情况,会衍生出重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或重复追加的裁定。在重复或衍生判决、裁定作出后,执行部门需按照判决、裁定作出的先后顺序去审查、执行股东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特别是有些案件还涉及不同法院的不同审判、执行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亦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及时兑现。
在此背景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护航营商环境,北京三中院在前期充分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以及《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全市法院首推“为被执行人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工作机制。
“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定义为,执行依据确认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东,经法院执行程序履行全部或部分出资义务后,由法院出具的证明其履行出资义务情况的文书。”北京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蔡英伟表示,三中院审判执行部门成立联合调研小组,通过理论研究、座谈交流、组织研讨等方式,最终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即《关于为被执行人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的操作规范(试行)》,并详细介绍了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的基本内容、启动程序、审查条件、适用情形等。
北京三中院执行三庭庭长李学猛通报了三中院“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典型案例。他表示,三中院审判、执行部门联合构建“为被执行人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后,得到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法院同行的广泛认可,亦受到了以宋某为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点赞与好评。
“当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请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对当事人而言有什么积极意义?”围绕媒体记者的提问,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民六庭副庭长李春香分别进行详细解答。
陈晓东介绍,股东在三中院执行实施案件中已实际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后,该股东或其出资义务承继主体可以向法院执行实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就其已在三中院执行案件中履行的出资义务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相关承办法官将会同合议庭成员,围绕该股东应承担的出资义务、已实际履行的金额、履行方式等内容进行合议,并根据实际履行到位情况决定是否出具证明书。该股东拿到法院出具的证明书后,可以持该证明书,在其他债权人追究其承担出资责任的案件中作为证据予以提交,审判部门可将该证明书作为裁判依据,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或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准许原告撤诉等。
李春香介绍,经过前期调研,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关联案件源于不同的债权人诉求同一股东承担责任,如果以概括的方式判决股东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对于股东是否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而知,将引发更多的债权人予以效仿、提起新的诉讼。《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提供证明,获得证明书的当事人可在相关案件中直接将之作为证据提交,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也可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出示,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建立后,审执部门协同发力、统筹推进,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申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流程
※申请主体:三中院执行实施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其出资义务承继主体。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自向三中院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后,以书面形式向三中院执行实施部门申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材料、送达地址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