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研究 > 调研成果
三中院首创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
作者:樊思迪  发布时间:2023-09-30 09:50:04 打印 字号: | |

      三中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的部署要求,切实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全国法院首推“为被执行人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推动审执案件减量增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具体做了四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调研,破解实践难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股东出资纠纷”的审判案件和执行中变更、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裁决案件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因审执信息联动不畅,容易产生后续重复诉讼或衍生诉讼等问题,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亦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及时兑现。为此,三中院审执部门成立联合调研小组,撰写《股东出资义务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强制执行实务问题研究》调研报告,召开专家研讨会,深入论证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的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

      二是建章立制,确保有序运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草为被执行人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操作规范,历经十余次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为被执行人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的操作规范(试行)》并制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模板,统一文本样式,增强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是审执协调,信息互联互通。审执分离模式下,在审查股东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时,由于信息不畅,即便法官对关联案件进行大量的检索分析,也不能保证全部掌握股东在另案中承担责任的情况。《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则将执行结果直接呈现,使审判部门在审理关联案件时有据可依、精准裁判,有效防止生效裁判文书不具备可执行性、多个案件裁判结果相加后超范围执行等情况的发生;执行部门据此亦可精准、高效开展强制执行活动。审执部门互联互通、协同发力,有效提升该类案件全流程司法效率。

      四是宣传引导,增强适用效果。三中院审执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做好相关机制的介绍,充分释明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的作用、价值和意义,引导符合条件的股东按照程序规则申请适用,提升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的适用效果。专门召开三中院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新闻通报会,邀请《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北京日报》等主流媒体对机制内容进行重点推介,进一步扩大机制的影响力和辐射效应。


 

责任编辑:夏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