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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突变“二手车” 能否“退一赔三”?|CCTV13《法治在线》
  发布时间:2023-10-12 09:56:40 打印 字号: | |

赵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自己明明买的是一辆新车,然而开了一段时间她却意外发现,这辆车竟然早就有过“销售记录”,新车秒变“二手车”,气愤的赵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车款、并且支付三倍赔偿。那么,这辆新车为什么会有销售记录?这背后是否暗藏什么套路呢?




赵女士是内蒙古的一位牧民,为了方便接送孩子上下学,2017年12月,她特意来到了北京的一家销售公司,购买了一款价格为10万余元的白色汽车。然而3个多月之后,赵女士在老家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得知了一个十分蹊跷的情况:系统显示她购买的这辆车已于2016年11月被售出,并且有过多次维修保养记录。车辆目前不能享受免费的首次保养,质保期也很快就要到了。


赵女士以受欺诈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退还购车款10万余元,赔偿32万余元,并给付车辆购置税、号牌费、交强险、商业险、保养维修费、误工、差旅费等2万余元。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出售给赵女士的车辆仅是为了“冲业绩”而在系统里登记了“销售”,也就是所谓的“虚出库”。实际上车辆并没有卖给任何消费者,也没有被使用过。在公司方看来,相关事项不属于车辆主要部件或对安全性能具有重大影响的瑕疵修复情形的必须主动告知事项,“虚出库”情节轻微,不会对车辆性能造成任何影响。


为了对涉案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更为全面的调查,二审法院向汽车生产厂商发出了调查函,一个新的线索进入办案人员的视线。







也就是说,这辆车在出售给赵女士之前,不仅登记了“售出”,还曾进行过两次维修保养,并且车辆的行驶里程竟然从4350公里变成了120公里。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未举证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导致赵女士在不了解真实状况的情况下作出消费决策,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侵犯了赵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实质上影响了涉案车辆的质保期和免费保养期的长短、以及再次出售的市场价值,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予以赔偿。





同时,法官考虑到,鉴于车辆已由赵女士正常使用多年,折旧严重,因此不再返还车辆及购车款。保险费用等属于正常使用车辆所必须支出的范畴,其他额外发生的费用也足以在前述赔偿范围内得以赔偿,故法院不再支持。最终,2023年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支持张女士关于三倍的赔偿,由汽车经销商赔偿赵女士323100元,驳回了赵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汽车经销商应当诚信经营,确保交付消费者时商品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如果汽车经销商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真实情况及瑕疵、且获得消费者认可的,建议双方在合同中逐项注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为了冲业绩,车辆登记“虚出库”,这样的做法称不上合理合规,充其量只是权宜之计。长远来看,这样的行为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消费纠纷,如果商家利用虚假手段出售车辆,可能涉嫌构成消费欺诈,面临“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诚信经营并不是一句空话,商家需要用实际行动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责任编辑: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