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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均有效且均未办理过户,房屋实际合法占有人的权利应优先保护
  发布时间:2023-10-27 16:15:3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0 年 B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B 公司向 A 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并交付部分购房款,后双方办理网签备案。 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B 公司亦未实际入住。2011 年北京 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受理案涉房屋“现房签约注销”申请业 务,并注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2013 年李某与 A 公司签订 《认购协议》购买案涉房屋,支付全部购房款。李某入住后 催促 A 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 A 公司告知其需等一两年, 后 A 公司便联系不上。2016 年李某将 A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 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在审理中追加 B 公司为第 三人,经审理认定两份购房合同均合法有效,在各方均未办 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虽然 B 公司购房合同签订 在先,但李某已实际合法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应优先保护 李某的相关权利,因此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 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 15 条对一房数卖案件权利 保护顺位作出了规定,即在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 要求履行合同时,一般应按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 定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本案按照该规则,在两份买 卖合同均有效且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根 据房屋合法占有情况,判决支持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为继续 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既符合立法本意,又保障了房 屋使用人的相关权益,有利于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的稳定性。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