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2020年至2022年期间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突出问题予以梳理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以期共同促进医疗纠纷的有效化解和预防,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一、医疗机构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增强纠纷化解能力
一是要强化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利用“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自查系统”开展自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规定,细化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依法执业培训和教育,提升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二是要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强化针对性告知,加强人文关怀, 针对患者的病情,有针对性地告知注意事项,减少以知情同意书代替充分告知的情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三是规范病历的制作、保管与封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部门规章,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 录等病历资料,加强病案管理,提升病案书写和管理水平,特别是知情告知和手术替代方案等。患方要求查阅、复制前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在发生争议后,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减少双方因病历资料的缺失而激化矛盾。对于患者的封存申请, 应及时回应,迅速落实,协助配合做好病历封存工作。
四是提高纠纷调解能力,促进纠纷主动化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与患者进行沟通协调,第一时间了解患者的诉求,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即使无法达成和解,也能缓和双方的矛盾,为下一步诉讼解决打下基础。
二、患方科学认知医疗风险,提高法律意识
一是树立正确的医疗观念。患方在选择医疗机构时,应当根据自身的病情选择具有医疗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在接受医疗方案时,应当与医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对自身可以承担风险和成本进行清晰的评估。特别是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可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公布的权威资料和数据,认准“三正规”,即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正规的医生及正规的产品。
二是注意留存证据。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保留诊疗过程中的病历资料和费用支出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必要时应该及时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和封存病历。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提高诉讼能力,充分认识到医疗鉴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法院开展鉴定工作。
三是应当理性维权。患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理性维权,不能采取通过网络平台散播诽谤性言语,甚至采取暴力行为等方式进行非法维权。
三、鉴定机构完善规范鉴定程序,加强沟通交流
一是优化工作细节。组织鉴定人员学习相关规定,并将规定融入鉴定工作中,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程序及工作细节。
二是完善鉴定程序。优化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程序中听证会程序、专家咨询会程序,尤其针对疑难复杂或当事人在外地的案件,积极探索线上听证会模式,降低鉴定听证排期时间。
三是强化信息互通。保障鉴定检材的全面性,穷尽鉴定检材的搜集工作,保障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在当事人提出存在新的鉴定检材或提出法院委托时未提及事项时,应当加强与委托法院的沟通,减少程序空转,避免不必要程序性事项的发生。
四是规范报告形式。应当严格区分补充鉴定、解释和说明的适用程序,严格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解释、说明的出具要件, 规范制作补充鉴定意见文本。
五是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聘请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为医疗损害鉴定提供高水准同行评价,进一步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
四、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有效监管,预防和促进纠纷化解
一是要加大监管惩处力度。主管部门加强监督与定期巡查,特别是针对已发现的医疗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通过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促使行业自身净化。
二是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常态监管机制。主管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加强行业监管,定期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曝光,促进医疗机构自觉守法。
三是完善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体系。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从登记管理、资质审核、“证” “照”信息共享、通报会商、联合抽查检查、协同监管、行刑衔接等多个维度同时发力,构建贯通协同、高效联动的行业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