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裁判现状考察
近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大致经历了概念——制度——实践的发展过程。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行了高度凝练及概括,之后中央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正规划》,为全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行动指南。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后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及几十个典型案例。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宗旨,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专门强调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之中。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裁判的“最终产品”,其释法说理是否恰当充分关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的研究离不开对裁判文书的考察。
(一)宏观考察:核心价值观与民事裁判文书的形式之维
笔者以2012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四级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为观察对象,检索范围限定为“民事案由”,检索关键词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计检索到10641份民事裁判文书。
(1)裁判文书的时间变化
经检索发现,2012年至2015年,全国四级法院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裁判文书不足百份。2016年至2020年,全国四级法院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裁判文书呈持续缓慢增长趋势。2021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指导意见》的施行,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裁判文书数量出现大幅增长,文书数量达到7536份,约为2016年的55倍、2020年的6倍。可以预见,随着时间的推移,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书数量仍然会呈递增趋势。
(2)裁判文书的法院层级和审判程序
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裁判文书主要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一审程序,占比约74%;其次是中级人民法院和二审程序,占比约22%;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程序文书占比较低。这种样态分布也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相匹配,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较多,也更有动力通过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裁判文书的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四川、广东、河南、山东、贵州、黑龙江等地法院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裁判文书数量位居前列,其中四川、广东和河南最多,分别为1178份、1013份和917份。而青海、海南、宁夏、西藏等地法院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裁判文书较少,其中援引最少的省份西藏,近9年只有8份裁判文书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各地法院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把握和实际运用上,步调还不够一致。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典型案例情况
上述文书中,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4批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以2020年5月13日和2022年2月23日发布的两批弘扬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为例,进行如下分析(详见表1):
表1:最高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序号 | 典型案例 | 基本案情 | 弘扬价值 |
1 | 杭州市某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 | 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烈形象贴画的行为,侵害英烈名誉,构成对英烈名誉侵权。 | 革命英烈保护 |
2 | 淮安市某检察院诉曾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 | 通过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牺牲事实,诋毁烈士形象,侵害了烈士人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当代英烈保护 |
3 | 李某某等人诉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 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民行为准则,有悖公序良俗,某村委会不应对此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公序良俗 文明出行 |
4 | 刘某某、郭某1、郭某2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 公民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合理阻止,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助人为乐 友善相处 |
5 | 某公司、黄某诉邵某名誉权纠纷案 | 在微信群、朋友圈中贬损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 社会公德 文明交往 |
6 | 常某某诉许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 “暗刷流量”违反商业道德,对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均构成侵害,其行为应属无效。 | 诚实守信网络秩序 |
7 | 某房地产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违反合同约定,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 诚实守信契约严守 |
8 | 马某诉余某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 吃“霸王餐”是违法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吃后逃跑因自身原因摔伤,应自行承担责任 | 诚实守信 |
9 | 高某某诉高甲、高乙、高丙继承权纠纷案 |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有权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遗产。 | 中华孝道 |
10 | 柳州某儿童福利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案 | 对公民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均一丧失监护能力或不愿担任监护人,法院可依法指定福利院为合法监护人。 | 未成年 保护 |
11 | 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 | 祖母将房屋赠与孙子之后,有权在房屋内继续居住。 | 家庭和谐 孝敬老人 |
12 | 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 | 父母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女足,不再负担扶养义务,有权拒绝成年子女继续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中。 | 独立自强 家风文明 |
13 | 某村民委员会诉王某平等六人追索赡养费纠纷案 | 村民委员会垫资照顾“空巢”老人,有权向其子女追索垫付费用。 | 扶弱济困 乡风文明 |
14 | 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 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如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 就业平等 文明用工 |
15 | 方某某、黄某某诉周某、陈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 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 | 睦邻友善 社区文明 |
16 | 新疆某大学诉谢某人事争议案 | 通过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学成违约回单位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 | 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
17 | 李某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徐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 乐于助人且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助人为乐 社风文明 |
18 | 某卤菜厂诉某省广播电视总台名誉纠纷案 | 媒体如实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侵权行为。 | 求实敬业 诚信经营 |
19 | 沈某某诉徐某、蒋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好意同乘期间驾驶员致桐城人损害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 | 好意同乘 善意施惠 |
通过分析上述典型案例,发现如下特点:一是案由类型覆盖较广,涉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继承纠纷、人格权纠纷等多类案由;二是弘扬的核心价值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四种价值,其中诚信价值涉及最多,占比约为1/4;三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效果有待加强,虽然典型案例中提炼了核心价值,但相应的裁判文书大多数未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
(二)微观探析:以B市法院479件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
前文探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在宏观层面的数据分析。在微观层面,笔者从10641份民事裁判文书中,抽取了B市法院479份民事裁判文书,发现如下特点:
(1)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书数量极少。2012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B市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约281万件,而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仅479件,占比不到0.01%。即便考虑到部分裁判文书未在互联网公开或部分案由不适合运用,但是依旧不会影响极低的占比率。
(2)存在未实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情形。在上述479份样本文书中,有77份裁判文书只是引用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名词的法律条文,但实际并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占比约16%。如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等。
(3)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由较为集中。多分布于传统民事案由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人格权纠纷等。其中,合同纠纷运用数量最多,占比约为68%。且近80%的案件系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此类民事案件往往涉及人情、身份等因素,相较于法理,法官更倾向于在裁判文书中加之道德说理。
(4)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不够精准。经统计,约30%的样本文书只是泛泛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却未指出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哪一种价值,明显与释法说理要求相脱节。例如,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一判决指出“如果只是为了获取与自身给付不匹配的利益并不当损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购买,该行为是不恰当的,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
(5)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为辅助说理。经分析,多数样本文书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辅助说理的方式,部分样本文书作为警示教育在文书最后以“需要指出的是或需要说明的是”来进行道德强化,个别样本文书直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这三种运用方式分别为补强证成结果型、道德教育宣示型、直接证成结果型。(详见表2)
表2:运用方式
补强证成结果型 | 道德教育宣示型 | 直接证成结果型 |
张某与晁某 法定继承纠纷 | 曹某与张某 赡养纠纷 | 高某与张某 民间借贷纠纷 |
经核实,该“109700”并非109700元,而是证券账户代码,通过上述事项可以认定,为争夺财产,晁某在诉讼过程中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既涉嫌伪造证据,亦进行虚假陈述,构成妨害诉讼,同时严重背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支付给老年人的养老金是国家为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分享幸福的一种福利待遇,该待遇亦不能等同于子女尽孝的筹码。被告以此辩称要求减少支付赡养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纳。 | 法院的判决具有社会效应,应当弘扬及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即使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张某据此主双方之间的金钱交付即为赠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亦违反公序良俗,理应不予支持。 |
二、思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问题分析
如前文分析,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的意识已初步建立,但是尚存在一定改进空间。
(一)现实问题
1.“积极融入”意识有所欠缺。在B市法院2012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审结的281万件民事案件中,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仅有479件,占比不到0.01%,可谓是沧海一粟。虽然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意识已初步建立,但由于主客观等原因,部分法官不愿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论述上花费精力,能否主动投身做好这项工作,目前来看似乎动力不足。
2.“精准融入”效果有待提升。“法律解释是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的重要内容,是确定案件审理的大前提的重要方法,对法律解释结论的说理是裁判文书说理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对于纠纷解决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然在实践中,部分裁判文书虽然在说理中加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表述,但实际上并未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读法律、明确规则、评判案情,其引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案结事了”并无实质性影响,与其说是“融入释法说理”,倒不如说是为了完成审判任务的“锦上添花”,缺乏对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解释。
3.“虚置融入”现象依旧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概括了人类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向往,其涵盖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十二种不同价值,上述价值具有抽象性、多义性,如何准确理解,考验着法官的阅历、积累乃至辩证思维。前文样本中,多数裁判文书虽引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但与裁判说理的粘连度不高,实质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虚置”于裁判文书。如在说理部分仅仅表述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却未针对案情进行具体论述,也未结合案件事实论述当事人应当遵守哪一层面的哪一种价值。
4.“有效融入”路径仍需完善。《指导意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适用案件范围、说理方法等进行了明确,但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释法说理工作,还缺乏有效的路径。一方面,《指导意见》规定了六类应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案件,但由于多数法院尚未建立重点案件甄别机制,“及时发现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并重点跟踪”较为困难。另一方面,不同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不同,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导致部分裁判文书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二)深层原因
1.案件识别机制尚存障碍。程序理性是裁判文书说理的特征,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发现、选择与运用应遵循程序理性。实践中,在识别某个案件适合融入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时,几乎依仗于部分审判法官的随机判断,识别与诉讼程序关系割裂。在智慧法院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有必要建立重点案件识别机制,将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进行精准匹配,打破“不愿说理”“不会说理”的尴尬境地,以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
2.法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份文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进行规定,但各地法院法官在实际运用上良莠不齐。虽然在法律的框架内审理案件是基本要求,但是民事案件往往要进行价值判断,法官的知识水平、人生阅历、从业经验、政治敏感度都会影响对案件的判断,进而影响案件的办理水平,故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文书进行释法说理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异。
3.案多人少下的无奈之举。当前,人民法院受理数量持续增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表现更为突出。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1日,收案83023件,结案54999件。而民事案件一般占据法院审理案件的40%至50%左右,民事审判部门的法官在“超负荷运转”的现实境地下,多聚焦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即定案结论正确,文书要素齐全。如果再要求其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精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难免有些捉襟见肘。
4.现实司法环境的权宜之策。民事案件往往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存在一定冲突,如果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进行释法说理,难免会对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更具主观色彩的否定性评价,进而造成败诉方在收到裁判文书后的应激反应。即便法官在案件审理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可能因为裁判文书的“言多必失”而受到当事人的信访和投诉。因此,部分法官可能会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理念,对需要论证的内容点到为止,对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避而不用。
三、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路径探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究其背后,既有机制体制等客观因素,也有理念技术等主观因素,须针对这些原因从多个方面进行探索与完善。
(一)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精准化
1.抓住重点运用案件类型。《指导意见》第四条以“列举+兜底”的形式明确了6类适用情形,但实践中法官对“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等抽象性表述的理解难以统一,易陷入对案件范围判断标准进行再判断的“选择性适用”困境,导致应然与实然之间出现偏差。结合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由于具体案情的复杂性和差异性,需要法官进行具体的价值判断与利益平衡,注意案件运用的特殊性,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要运用,如情理法难于兼顾,而又有必要进行统一的案件;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裁判后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存在较大争议,可能需要创设裁判规则的案件;具有传播意义,能够借以进行价值宣示的案件以及涉及宗教信仰、民族团结、性别平等等敏感因素案件等建议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
2.合理解读不同价值内涵。明确重点运用案件类型后,如何精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十二种不同价值进行释法说理,亦需要法官合理解读不同价值的不同内涵。如国家层面的三种价值:“富强”一般意味着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民主”包含协商倾听、人民至上;“文明”意指彬彬有礼、相互尊重;“和谐”包含利益均衡、以和为贵。社会层面的三种价值:“自由”指向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全面发展;“平等”意味着保障人权、反对剥削;“公正”意为客观合理,不偏不倚;“法治”意指章法有度,于法有据。个人层面的三种价值:“爱国”包含着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敬业”就是恪尽职守、乐于奉献;“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友善”意味着推己及人、团结互助。故此,如能制定一个如上所述且更加相对具体、规范性的话语体系,详细写明十二种核心价值的司法内涵,明确每种价值可以适用的案件类型,则更有助于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有效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
3.建立重点案件跟踪机制。如前文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是所有民事案件一律适用,而需结合案件类型与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筛选。对于重点运用的民事案件,应建立“立案甄别——审执培育——成果转化”等全流程跟踪机制。关于立案甄别,虽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重点案件识别机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并不广泛。对此,有必要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充分运用“人工 + 智能”甄别模式,探索将关键词纳入案件识别系统,由立案部门做好初筛“第一道关口”,从源头发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做好重点案件提示、标记工作。其次,重点案件进入审执部门后,必要时可纳入院庭长监督范围,建立院庭长监督案件台账,院庭长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案件中涉稳社群纠纷、疑难复杂且重大影响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通过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听取案件进展等形式,及时关注可以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案件。对于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委会讨论的此类案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哪一层面哪种价值以及如何在裁判文书中释法说理等内容加入审理报告,对此进行讨论形成多数意见供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参考。再次,成立重点案件培育领导小组,对全院各部门报送案件集中汇总、甄别、研判,对具有培育价值的案件全程节点把控,教培、宣传、审判管理等部门分解职责、聚合成果、整体孵化,确保集中优势、定向培育,促进重点案件的成果转化。
(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深层化
1.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民事裁判文书主要按照“三段论”形式进行撰写,即先写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再写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最终写得到结论。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如何适用法律、适用哪条法律或者找不到明确适用的法律等多种情况,此时往往需要用到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正确运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如对于“自甘风险”原则已经从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定的,即可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准确解读其中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充分论证其在个案中内在要求和不同语境,实现抽象——具体的转化。而体系解释一般是指将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关联。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某公司、黄某诉邵某名誉权纠纷案”为例,该案例的典型意义是社会公德、文明交往,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融合起来,作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则往往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某一立法目的紧密结合起来,裁判文书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目的——法律适用”的路径展开,如在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判决指出:“赋予原告死亡赔偿金赔偿请求权,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正和法治精神,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该判决即充分运用了目的解释方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进行释法说理。
2.推进核心价值观进一步立法。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已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在民事审判中更好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需要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工作。一是在与自然人权利密切相关的涉民生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本法律中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规定。二是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如健全慈善法配套法规,完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三是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如加快推动见义勇为专项立法工作,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法律制度,研究推动将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等。除此之外,《指导意见》虽已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的含义,并给出基本的方法和保障措施,但仍以原则性、方针性内容为主,还需要出台更为明确的释法说理规定,标明核心价值观与重点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原理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对当事人曲解核心价值观诉辩意见的反驳方式等。
3.注重与《民法典》深度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民法典的制定严格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不论是从基本原则还是具体条文,通篇都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首先,民法典开宗明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鲜明的轴线贯穿其中,在基本原则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亦为贯穿民法典始终的灵魂。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进一步制度化。比如,强化继承制度,最大限度保护民事主体财富的传承;优化物权制度,对民事主体的财富给予更为全面的保护等,都是富强价值制度化的体现。再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实现了具体规则化。最为典型抽象的文明价值,变成了具体的行为规则。如绿色原则的首次确立,意味着为民事主体确定了普遍性的规范,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又如民法典还将家风建设写入法律,作为婚姻家庭的原则,要求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风建设,这亦体现了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需与民法典充分结合,遵照社会公序良俗,借助民法典对其进行更加恰当的解释,增加当事人和民众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促进民事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实质化
1.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将发生重要变化,将受理大量申诉和再审案件,此类案件中民事案件会占据较大比例,其中亦会有可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结合高级人民法院具有统一辖区裁判尺度的重要职能,故可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工作力度。此外,根据《试点实施办法》,四级法院应根据不同的审级职能定位,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1)最高人民法院应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对全国法院及法官进行教育培训,发布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以及统一公布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裁判文书等;(2)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本院审判的案件特别是再审案件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力度,对本辖区法官进行核心价值观培训,发布本辖区的典型案例以及公布本辖区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裁判文书等;(3)对于更接近纠纷源头的中基层法院而言,一方面,应根据《指导意见》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重点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类型,形成相对完善的融入运用机制。另一方面,应强化裁判文书中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回应,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上诉状或答辩状中提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
2.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如何促进法官由“要我说理”变成“我要说理”,还需要完善配套机制建设。首先,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系列培训,邀请知名专家学者等为法官深入解读新时代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内涵,指引法官以整体、联系的观点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准确把握个案中不同价值观的支持与制约关系,提高干警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思想自觉和实践能力;其次,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奖励机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成效与典型选树、评优评先、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紧密结合。设计有利于鼓励法官主动在裁判文书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考核机制,采用“最低要求+额外加分”并轨机制,如结合四级法院民事审判部门的客观实际,要求每位法官每年至少有5-30份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超额完成任务的法官,每完成1份在目标责任制考核加0.1分,3分封顶。同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优秀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中的团队和个人,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额外加分,并纳入优秀人才培养库等。构建多元评价反馈体系,在法官同行评价基础上,融入法学专家的专业评价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评价,引导法官在批判性思考中成长,让裁判文书经得起社会多元视角考验,真正提升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再次,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辐射效应。定期举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沙龙、新闻通报会等,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展示作用,运用鲜活生动的案例传递核心价值,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为社会树立行为规则,为公众引领道德风尚。
3.强化案例指导作用。就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部分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也做了不少的有益探索,在合理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基础上释明了法律的规则、目的、要求。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罗某与汤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运用诚信、公正等价值观念解读出卖人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买受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阐释了法律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与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生效民事判决书采用自由、平等、友善核心价值,对民法典自助行为进行了精准解读,明晰了私力救济才可能认定为自助行为,且私力救济措施不能超过合理限度的裁判规则;再如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任某诉谭某安等居间合同纠纷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运用敬业价值观念,认定居间人促成双方达成购买房屋意向后,未能勤勉履行居间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居间人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亮明了法院不让守约者受损,更不让违约者获利,努力形成勤勉敬业、有约必守的良好氛围;再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医院与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和谐、友善的价值观念统领扶危济贫、救急救难的具体行为,摆明立场将“替伤者垫付医疗费”及“与伤者受伤有关”区分开,再次阐明对“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的司法立场。以上这些探索经验,虽尚在实践初期,但均应得到整理总结。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连续发布4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发挥了一定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接下来,如能及时、尽快地将此机制升级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典型案例编纂并择优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参阅案例等,或将能对审判人员及社会公众的产生更大的指引、规范、教育作用,从而以更有力量和更有温度的裁判文书,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
4.完善文书制作方法。个案撰写裁判文书时,要注重结合案件审理中归纳的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精准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利于裁判说理部分的融入。(1)事实认定方面:裁判事实是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确认的案件事实,是法官判决的起点与基础,同样也是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前提和重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需结合具体个案,从案件事实中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点,在个案语境中将体现的核心价值具体化,并分别归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中,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事实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事实予以固定。(2)证据采信方面: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关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的证据要组织双方进行充分质证,并综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关联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3)争议焦点方面:争议焦点又称争点,凝聚了案件的冲突与争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通常要围绕争点进行,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而适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的放矢的进行释法说理,针对争议焦点予以充分回应,有助于增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对案情理解的一致性,提高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认同感。(4)法律适用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法律规范,将其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可运用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律推理、法律修辞等多种方法,实现情理和法理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