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在外,遇到别人发生意外或需要帮助时,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搭把手、帮帮忙,但如果你的“搭把手”给自己造成一定损失时,可不可以向被帮助人索要赔偿呢?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雷悦,就民事纠纷相关问题进行普法。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8日,李女士在集市上花了10块钱买了一个西瓜,张女士帮她带回家,张女士在送至李女士家过程中摔伤。当日李女士陪同张女士去某医院治疗,但因其伤势过重,建议转至某中医医院进行治疗,后张女士家人将其送至某中医医院,诊断为鹰嘴骨折,需手术治疗,张女士共住院22天。张女士说,自己是抱着西瓜,在李女士的邻居家的门槛摔骨折的。经鉴定,张女士构成10级伤残。张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赔偿各项损失24万。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帮李女士把集市上买的西瓜带回家,虽然对于是谁主动提出送西瓜,双方具有争议,但最终李女士也没有拒绝张女士帮其送西瓜回家的行为,张女士也非被迫提供帮助,因此双方之间就运送西瓜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为帮工人,李女士为被帮工人。作为被帮工人,李女士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过程中也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自身承担80%责任,李女士承担20%责任,李女士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官释法
Q1 在帮工过程中,作为被帮工人的李女士为什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张女士确实帮李女士送了西瓜,作为被帮工人的李女士没有明确告知张女士自己家具体的门牌号,没有进行事前的提醒,例如路上需要穿过某条小街、房屋所在院落有个门槛等等,因此李女士在这个事件上有一定的过失,李女士应该按照她的过错程度,对张女士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法院最终认为还是张女士自身不小心的成分比较大,所以是让张女士承担了主要责任,李女士承担了一个相对轻微的责任。
Q2 怎么理解过错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理解的话,在这种帮工行为当中,大部分的过错是体现为主观过失的状态,而不是故意的,不是故意地摔了一跤,或者其他故意导致受伤的行为。这种主观过失包括行为人不小心、疏忽大意造成的,或者过于自信造成的,本来应该能够预见到的危险,但没有预见到。
Q3 这个案件对我们有什么警示意义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立法精神是鼓励大家见义勇为、乐善好施、互相帮助的,这不仅是弘扬社会的传统美德,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法律规定责任如何分担,最终目的不是对大家苛以责任,而是想通过这样的规定,提示大家能够在帮工行为中更好地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避免在帮忙的过程当中受伤,从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