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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2024-01-30 11:40:05 打印 字号: | |

一、提案背景

近年来 ,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约车司机、外卖员、快递员、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发展迅猛。新就业形态在推动产业升级、扩大就业市场、拓展消费市场的同时,也给劳动用工及管理带来了深刻变革,“提高劳动保护”“优化算法规则”“完善社保权益”等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热点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北京三中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聚焦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一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问题,有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二、存在问题

实践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用工模式多元导致实际用工主体难界定。与传统自营和劳动派遣的用工模式不同,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会引入多家外包公司,形成“平台+劳动者+外包公司”的长链条模式。一些平台甚至引导劳动者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用以规避劳动关系,劳动者往往难以确定实际用工主体。

二是用工管理智能化导致劳动基准难保障。算法是平台管理的核心。一些平台会通过设置派单算法和定价算法,促使劳动者为获得更多订单不断延长工作时间等。这些算法规则实际与劳动报酬、工时制度等劳动基准密切相关,劳动者“被困在系统中”并不少见。

三是保险制度不健全导致职业保障面临挑战。虽然目前国家允许新业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但从实际情况看,劳动者的参与度并不高,参保险种也有差异,工伤、失业和生育险的参保缺口较大。这一方面,是因为平台企业希望轻资产运营,主动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积极性还不够;另一方面,部分劳动者急于上岗,没有审慎考虑自身的社保需求。此外,一些劳动者可能与多平台合作,收入并不稳定,社保缴纳基数亦难以确定。

三、意见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三中院调研组提出如下四点意见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议优化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通过建立与劳动者收入相挂钩的浮动缴费方式,以及与用工单位生命周期和经营状况相匹配的动态缴费方式等优化缴费机制,降低参保门槛。加快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健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等。着力打造社保经办的“互联网+”平台,简化业务流程,鼓励发展平台经济社保代理平台,满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需求。

二是完善监管方式,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强政府管理和行业规范,建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动制定劳动定量定额等行业用工标准指引;对于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细化协议范本样式。坚持监管与促进并重,及时了解平台企业在履行保障责任方面的难题,适时选派专家指导;同时,定期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平台企业制度落实情况,建立用工“红名单和黑名单”,督促平台优化算法规则。针对各平台算法之间缺乏统筹管理和规范,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探索建立跨不同平台的第四方平台管理模式。

三是优化服务体系,培育可持续发展的就业能力。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培训,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级评定体系,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保障网络,加快推进“爱心驿站”等服务阵地建设,为职业发展提供“暖心”支持。

四是强化协同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治理新模式。健全以政府行政部门为主导的民主协商机制,畅通劳动者的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工会作用,加大集体协商力度,推动签订用工倡议书或行业公约。完善由党委政府主导,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等多方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和协同治理机制,结合行业特点和事务权限类别确定总责部门和各方职责,搭建争议调解平台,创新纠纷治理方式。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