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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式”联动助推合议机制科学化、功能实质化、运行规范化
  发布时间:2024-01-30 12:57:30 打印 字号: | |

案例综述

为全面规范合议庭运行,切实根治“形合实独”“合而不议”等合议制运行问题,北京三中院聚焦合议庭组建、合议庭评议、合议制监督三环节,以递进式分流机制、立体式评议机制、互动式监管机制助推合议机制科学化、实质化、规范化。2023年,该院收结案数在全市同级法院排名第一, 二审开庭率、一审服判息诉率、二审服判息诉率、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等多项指标位居全市同级法院前列,案件审理质效持续向好。

一、构建“递进式”分流机制,推动合议制适用科学化

为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优化合议庭运行流程,该院立足合议制适用、合议庭组成、合议庭职责三个维度,以“递进式”分流实现合议制适用科学化。

一是“系统+人工”精准分流,推动合议制适用范围科学化。为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基础上,细化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12类案件和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的3类案件,依托“系统分流+人工识别”实现案件特点与审判组织形式精准匹配,确保合议制集思广益、民主决议的制度效能充分释放,先后审结微信“隐性加班”案、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等一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社会反响良好。

二是“案件+人员”精准匹配,推动合议庭组建科学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在相对固定的合议庭组成基础上,结合案件类型、案件特点、案件难易、案件影响等因素合理配置合议庭组成人员。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规则创设类案件等,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组成“院庭长+法官”合议庭;对于争议事实需借助日常生活经验或专业知识进行判断的案件,组成“法官+陪审员”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较为复杂的案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专业化诉源治理工作室为依托组成合议庭。

三是“权力+责任”精准定位,推动合议庭权责配置科学化。制定《审判权力和责任的清单》,区分合议庭审判长、合议庭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案件办理中的具体职责权限,为各类司法人员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和履职指引,确保权力行使依据明确、规范有序。同时负面清单列明各类主体违规办案、违法审判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为的具体情形及责任形式,作为开展业绩考评、法官惩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构建“立体式”评议机制,推动合议制功能实质化

评议是合议庭运行中最重要的环节,为切实解决合议庭评议不充分、不实质问题,该院创新制定《民商事案件规范化合议要素指引》,运用要素式、清单式方法将合议内容类型化、阶段化、具体化提炼,确保合议庭成员全面、充分开展评议。

一是横向要素呈现,确保评议要点“全覆盖”。全面梳理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实体审理与评议阶段全链条,针对财产保全等常见程序事项,围绕审查风险点与问题频发点确立评议要素。实体评议则区分为评议基础要素和特别要素,其中基础要素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共性事项;特别要素则根据案件类型,将类型化案件的事实审查难点、法律适用焦点等个性事项纳入其中。

二是纵向归集争点,确保垂直过滤“无遗漏”。争点式评议以要素全覆盖为前置条件,合议庭通过初步过滤排除个案非相关要素与无争议要素后,将评议争点归集为程序争点、事实争点(证据争点)、法律适用争点,在评议要素化后实现案件争点化,按照“程序争点→事实争点→法律争点”垂直逐一推进的方式展开评议,避免争点确定笼统化和平面化,努力做到评议高效、结果公正。

三是全面系统集成,确保议审衔接“不脱节”。评议作为衔接庭审与裁判的中间环节、核心环节、交互环节,是裁判标准化形成的重要一环。该院以规范化庭前合议为抓手形成标准化庭审调查要素,督促合议庭成员集体研究庭审要点、准确提炼案件争点,协同配合提高庭审效率与质量。统筹推进要素式合议与类型化审判,编写出版《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明确43类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查明要素与法律适用要素,形成规范化庭审、规范化合议与规范化裁判的一体衔接、系统集成。

三、构建“互动式”监管机制,推动合议制运行规范化

实质化合议机制改革不仅具备理顺合议庭运行逻辑、强化内部制约的功能,还具备连接案件监督管理的外部功能。通过将监督要素嵌入合议庭评议过程,推动合议制与院庭长监督机制、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协调配合。

一是上下协同,实现院庭长监督“全链融合”。立足“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要求,结合该院案件特点,将“十五类重点案件”纳入院庭长监督管理范围。明确合议庭的发现和报告义务,将案件是否存在“三个规定”填报情形、是否属于院庭长监督范围列为合议庭必备评议要素,以“案件识别-主动报告-台账管理-常态化监管”为主线,推动形成识别、流转、跟踪、督办等全链条管理模式。院庭长通过保全等程序性事项的审批监督,定期听取重点案件汇报,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进展和评议结果,开展实质化合议专项评查等方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内外联动,实现合议录音录像“全景呈现”。创新制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全程录像工作办法》,从录像范围、录像方式、录像运用、录像保管四个方面进行规定,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及审判需求细化为“应当录像”“可以录像”和“可以不录像”三种情形。其中,院庭长重点监督管理的十五类案件属于“应当录像”情形,需对合议全程录像并附副卷保存。同时加强配套技术支撑,为15个审判业务庭和审委会会议室建设21个智能合议庭,配置监控42个、专用电脑21台,实现合议内容同步生成、即时固定、闭环管理。在确保“实质化合议”的同时,为案件质量评查及违法责任追究中还原合议庭成员意见发表情况奠定基础。

三是有序衔接,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精准赋能”。将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是否提交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纳入合议庭评议环节,全面规范合议庭运行与类案检索、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配套衔接。对于需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案件,要求合议庭进行类案检索,在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之前,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研究意见,分别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合议庭意见和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完善审判委员会与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衔接。推动形成“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凝聚共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统一法律适用模式。

北京三中院开展的实质化合议机制改革坚持“合议四导向”原则,力促机制衔接系统集成。创新推出的重点案件评议录像机制、规范化合议要素指引机制等被《关于北京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等吸纳,并在全市法院推广。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