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能动司法 | 三中院“隐形加班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01 10:33:39 打印 字号: | |

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据悉,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了10件参考案例予以公布。其中,北京三中院审理的“隐形加班案”入选。




主审法官说



立案庭 郑吉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的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随时随地利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况并不鲜见。

在办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我意识到,虽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微信等社交APP已经和沟通工作、开线上会议等深度绑定,大家通过电脑、手机等远程办公的现象也更加普遍,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提供劳动、对于加班的认定还是在延续传统思路,这种现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案子就是很典型的情况。

我们审查证据时发现,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及时回复微信,比如用人单位要求“在30秒之内马上对客户进行简单的回复,并在两分钟之内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实质性的答复”。当看到李女士近50个工作微信群的截屏,翻阅着劳动者在深夜被要求微信开会、被布置工作,在周末由于要在客户群里值班回复消息导致无法陪家人过完整的休息日的聊天记录,我下决心要做出一些改变。我反复研究聊天记录和用工合同,还查阅了相关领域的大量调研文章最终确定了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隐形加班认定标准。

便捷的网络让加班可以脱离单位逐渐隐形化,但劳动者确实付出了大量劳动,将心比心,这样的情形不保护的话,换做我们是劳动者也是不能接受的。最终法官会一致通过——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付出了实质性劳动、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属于“隐形加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司法实践与时俱进,我们应该走出这一步,明确“隐形加班”应受到保护,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理好案件,让“加班”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明确的界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