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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剧丨看《年会不能停》 裁员、加班 用人单位不可任性
  发布时间:2024-03-08 09:44:36 打印 字号: | |

春节过后,上班族又要开始忙碌了。也许对于一些劳动者来说,加班又成为常态,有人可能要重新找工作,遇到问题,到底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又要守住哪些法律底线?我们一起《法眼看剧》。



一、公司裁员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剧情回顾

电影《年会不能停》中,众和集团遭遇财务危机,公司决策层讨论的解决方案是开除40%的员工,通过这种方式减少开支成本,美其名曰“裁员(财源)广进”计划。

女高管:如果我们不能立刻拿出改革计划的话,集团将面临现金流断裂的局面。

托马斯:我还是建议最快捷地保住现金流的方式,优化掉40%的人员,也就是6000人。每年可以保住三分之一的现金流。

徐云峰:咱们给这个计划起个代号吧。

高管甲:我提议叫“广进计划”。

高管乙:为什么呢?

高管甲:“裁员广进”。


看剧有疑

员工入职公司后,双方通常会对岗位、薪酬、劳动期限等条款作出约定,但在职场中时常会面临各种变化,由于经济、业务状况以及战略调整等因素,公司可能选择裁员来适应市场需求变化。面对公司的裁员,员工应该怎么应对呢?




法官释法

裁员使得员工失去了收入来源,也会对职业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用人单位能否随心所欲地裁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龚勇超说,不同公司裁员的原因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应该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员工的不利影响。

龚勇超:依据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指裁减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公司在进行裁员时需要履行以下程序:一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二是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经济性裁员,只能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

法官助理 林鑫:可以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还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双方对于劳动内容是具有合理期待的,裁员破坏了现有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应该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都遵循相关的规定。林鑫讲到了北京三中院审理过的一个案子。

林鑫:这个案子和《年会不能停》的裁员计划有着相似之处,公司主张经营过程中严重亏损、营业收入无法支撑运营成本,因此向员工和工会发送裁员计划的邮件,并附上了裁员名单,但当工会要求公司提供经营困难的证据时,公司却以商业秘密为由推脱拒绝。

声称自己经营困难,又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举证,法院会怎么判呢?

龚勇超:法院认为此案被告公司未听取工会的意见,尤其是工会明确提出查看相关资料时予以拒绝,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中也不包含工会意见,裁员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剧情回顾

胡建林:不是八小时工作制吗?

马杰:嗯,八小时,大家都是自愿加班的,您记住了在外面也得这么说。

胡建林:明白了,领导不走,员工也不好意思走。

马杰:对对对。9点之后打车报销,玩电脑还不用花自家电钱,在哪儿不是待着。

胡建林:有道理。




看剧有疑

员工因为工作任务繁重、复杂,或者出现紧急事务或突发状况,需要加班来满足工作要求,在一些公司甚至存在一种文化,认为加班是一种工作热情和奉献精神的体现,这样的加班文化真的合法吗?




法官释法

虽然一些加班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但过度的加班会对员工的健康和生活平衡产生负面影响。企业和管理层应该创造合理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合法的休息休假权。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如果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相应加班费。

林鑫:依据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加班原则上每天不能超过一个小时,确有特殊情况的,每天不能超过3个小时,一个月总计不能超过36个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规定,可能会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如今,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工具由实体化向数字化转变,随之也产生了加班“虚拟化”“隐形化”的问题。北京三中院审理的“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龚勇超: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劳动者在工作单位之外的地点,通过社交媒体等虚拟工具开展工作,如果实质性提供劳动,并且明显占用时间,应认定为加班,公司需要支付相应加班费。




三、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剧情回顾

皮特:你知道为什么你一直不能转正吗?就是因为你没把领导喝好。只要把领导喝好了,那你的职位就噌噌噌噌上去了……




看剧有疑

影片中,潘怡然被总部的人力资源事业部负责人强行拉到夜总会喝酒,甚至被动手动脚,最后还被威胁“想转正就听话”,幸好有同事为她解围。这样的事,公司不管吗?




法官释法

电影中的情节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一些人以“转正”“升职”“加薪”等为条件,对自己的下属或员工进行骚扰,并威胁对方要“听话”。

林鑫:用人单位,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也要担负起社会责任,建立适当的工作环境,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行为。我们审理过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员工因对他人实施职场性骚扰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获得法院支持。




法眼提示

本期法眼提示,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也好,对人员进行裁撤、调岗也好,都应依法依规依合同约定,不能任性而为,触碰法律底线。

剧里剧外,人世百态。是非曲直,以法论理。法眼看剧,下期请您继续关注。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