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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进校园 | 北京团市委、北京三中院联合举办“星光自护 伴你同行”校园讲座活动
  发布时间:2024-06-11 16:00:21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进校园 | 北京团市委、北京三中院联合举办“星光自护 伴你同行”校园讲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四周年纪念日到来之际,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联合举办“星光自护 伴你同行”校园讲座活动。

这次活动的主题是《民法典》进校园,北京三中院未审庭副庭长杨夏赴清华附中望京学校,为在校学生开展民法典宣传普法授课。



授课中,杨夏选取民事审判实务中的真实案例,为同学们讲述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及限度范围、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和侵权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结合校园霸凌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杨夏讲解了《民法典》人格权保护问题,并向同学们进行提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应当冷静应对,坚定说“不”,及时向老师、家长等成年人求助。

课后,同学们纷纷表示,这次授课生动有趣,不仅对《民法典》学习产生了兴趣,今后也会在学习生活中养成遵法、守法、用法的习惯,保护自身安全、远离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

第一,永远把自己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生命是最宝贵的,面对危险、欺凌,提醒自己必须冷静,千万不要因争强好胜而不计后果,鲁莽行事。

第二,不要沉默,坚定说“不”。如果不喜欢别人正在对你做的事情,用清晰的语气告诉他们,“不要再这样做!”如果发生过类似情况,更要用坚定的语气说“住手”。

第三,向老师、家长等成年人求助。当拒绝被欺凌没有作用,欺凌行为仍在继续时,想办法离开现场,并让大家充分了解事情原委以及你的处境,采取法律手段保护权益;在校外且情况紧急时,可拨打110报警电话。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针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他们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实践中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下水道堵塞反水,物业管理人是否担责?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71条关于建筑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包括楼梯过道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来管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复合型不动产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其中,共同管理权是物业管理的权利基础,在小区委托管理的模式下,小区业主集体将其共同管理权中小区具体管理事务的内容交给物业公司进行,由物业公司代行处理相关事务,共有设施设备的管理主体转变为物业公司,双方并基于此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职责,对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不当,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同时也可能侵害业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而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张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