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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社区,“典”亮美好生活
  发布时间:2024-06-11 16:18:27 打印 字号: | |

2024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四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进一步宣传普及民法典,推动法进社区、法入人心,5月29日上午,北京三中院普法驿站走进慧忠北里第三社区,由行政庭法官冯秋丽、法官助理林淡萍、王华杰为社区居民开展普法宣传。


专题授课,释法明理

“物权编亮点之一:对于业主权利保护进一步加强,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在活动中,三中院行政庭法官助理林淡萍结合《民法典》法律条文与典型案例,为社区居民开展普法讲座,就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将法治语言转化为群众听得懂、愿意听的家常话。



法律咨询,为民解惑


普法讲座结束后,大屯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理事长石立君对多年来三中院走进社区、走近居民表示感谢,并就社区工作中的纠纷调解案例进行了介绍。

“法官,子女孝顺程度会影响房屋的继承分配吗?”

“按照《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聚焦常见的房屋租赁、遗产继承等纠纷,三中院行政庭法官冯秋丽、法官助理林淡萍、王华杰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针对民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耐心听取陈述,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帮助解决居民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下一步,北京三中院还将开展更多接地气、聚人气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心里,走到企业身边,助力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学法贴士,“典”亮生活


01

《民法典》新设居住权规定,

加强对百姓的生活保障

住房是涉及到普通大众重要事宜,此次物权编新设了“居住权”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在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也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2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

作出新的详细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以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维护继承秩序、平衡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等为编纂理念,在第1128条增加了旁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136、1137条新增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第1142条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


03

《民法典》新增对高空抛物的监管义务

和调查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从行为的角度上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强调抛出物品伤人的责任,并引入了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公安等有关国家机关的调查职责,体现了综合治理的思维。




 
责任编辑:张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