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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童行 “典”亮未来——三中院法官受邀到七一小学开展《民法典》授课活动
  发布时间:2024-06-11 17:02:22 打印 字号: | |

法护童行 “典”亮未来——三中院法官受邀到七一小学开展《民法典》授课活动



6月4日,北京三中院未审庭副庭长杨夏受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青少年法律服务中心邀请到北京市海淀区七一小学开展“典”亮未来、《民法典》进校园讲座活动,面向高年级200余名师生进行普法授课。



授课中,杨夏法官通过对《民法典》进行全面介绍,使同学们对《民法典》的相关知识形成初步了解,并围绕学生人身、财产等权利以及校园安全,结合民事审判实务中的真实案例,为同学们讲述了《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侵权编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适用条件,包括校园侵权、涉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网络侵权等法律问题,让同学们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并专门结合校园霸凌预防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讲解了《民法典》人格权保护问题,向同学们进行提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应当冷静应对,坚定说“不”,及时向老师、家长等成年人求助。

整个授课过程中,杨夏法官与同学们积极互动,有的同学还带去了《民法典》现场进行探讨,课堂氛围活跃。课后同学们仍围绕《民法典》进行着热烈讨论,纷纷表示听取法官授课后激发了自己对《民法典》的学习兴趣,今后也会在学习生活中养成遵法、守法、用法的习惯,保护自身安全、远离违法犯罪。


《民法典》主要有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欺凌者在法律上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本条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适用。如侵害人是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受害人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处加害人控制下,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责任编辑:张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