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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中国之声 | 公司为网络主播缴纳“五险一金” 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4-09-18 14:58:52 打印 字号: | |


如果一家公司为你缴纳“五险一金”,你按要求在办公App上打卡考勤。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可能一些听众会脱口而出,是劳动关系。不过现在出现了一些新业态,比如网络主播。网络主播小王起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最终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为何未予确认?审理此类纠纷会考量哪些因素?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郑吉喆

网络主播签《独家经纪合同》要求认定劳动关系引发纠纷

2020年3月,网络主播小王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独家经纪合同》,签订合同前,小王已具有近百万的粉丝,签订合同后,相关账号由他与传媒公司共同运营管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嘉玮: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合同后,小王的粉丝逐步涨至200万以上,在公司的推荐下,他参与广告制作和发布、综艺演出等活动。小王主张他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创作文案与拍摄视频,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还要求他进行办公App打卡考勤,小王强调,这些都属于公司对他的管理行为。

北京三中院法官助理刘嘉玮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否认为小王缴纳“五险一金”以及小王在办公APP上打卡考勤,但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刘嘉玮:被告公司强调,双方系经纪合同关系,解释称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是应小王要求帮其代缴,费用均由小王自行承担。小王每月收入不固定,多少取决于双方合作运营的自媒体账号等平台的广告收入,不由公司决定;办公App打卡记录显示的出勤天数远低于正常员工的出勤天数,打卡仅是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为。

法院主要审查合同签署情形、内容、目的、履行情况

小王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到底构不构成劳动关系?主审此案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郑吉喆说,首先要从双方合意及《独家经纪合同》的签署情形进行分析。

郑吉喆:经审查我们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独家经纪合同》能够代表双方真实意思,协议内容系双方协商沟通后形成,小王还对合同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尤其是对于核心的收益分配部分着重进行了对己方有利的修改并加入了最终合同文本中,可见小王对合同重要条款具有充分的谈判议价能力。这不是小王第一次缔结经纪合同,所以他对经纪合同关系并不陌生,双方并未体现出有缔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所以经纪合同关系更符合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

法院对双方缔结的《独家经纪合同》的内容和目的进行了审查。

刘嘉玮:双方合作的本意是通过MCN(Multi-Channel Network)机构,也就是一般所称的网红孵化机构的孵化,进一步提升小王及其在自媒体平台的艺术、表演、广告、平面形象影响力和知名度,继而通过艺人参与商业活动及获得外界相应收入并依据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有关经纪事项、报酬/收益分配、各项管理、违约行为等权利义务的约定,与一般的劳动合同构成要素存在明显不同,难以体现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法官郑吉喆

法院着重审查了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郑吉喆:法院审查发现,被告公司确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对小王存在管理行为,但综合管理目的和管理事项来看,并未明确地体现出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小王在个人包装、演绎方式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协商权,双方的具体合作内容依旧在《独家经纪合同》的整体框架内,最终未予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才构成劳动关系

这是一起新业态下网络主播要求与网红孵化机构认定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件,双方签署《经纪合同》,但是在合同实际履行中,机构往往要对旗下艺人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可能会出现部分劳动关系的特征,在此情形下双方事实上的关系如何认定?

郑吉喆:我国劳动立法中,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被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过程中,立足于这三项属性,重点对比网红孵化机构与旗下艺人的合作模式在管理行为、收入来源、对外名义等方面,与传统劳动关系在从属性特征上的差异之处。法院会重点审查双方合作中的实际履行行为是否明显超出《经纪合同》整体框架,在未明显超出双方合同框架的情况下,不宜认定网红孵化机构与旗下艺人构成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张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