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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犯罪“零容忍”!北京三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9 16:47:09 打印 字号: | |

破坏股市等资本市场健康生态的犯罪分子都有哪些特征?在犯罪专业性、隐蔽性突出的情况下,如何对资本市场犯罪行为“零容忍”?怎样认定证券期货犯罪?如何多层次、立体化管控和打击证券犯罪?

8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职能、司法护航首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新闻通报会,通报三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审理案件的总体情况、案件特点、基地建设情况和工作机制,发布六个典型案例并提出治理建议。

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海虹介绍,北京三中院自被确立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以来,共受理证券类刑事案件44件,新收、审结证券类刑事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受理案件案由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成为当前审理证券犯罪案件的“第一大罪”,占受理案件的89.36%。与此同时,59%的被告人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半数被告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54%的被告人是公司董监高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的被告人是公司管理层。被告人明显具备高学历、高职位、少前科的特征。

三中院刑二庭庭长钟欣表示,面对证券类犯罪逐渐严峻、复杂的形势,北京三中院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券法·司睿讲堂”研讨机制、“券法·法官沙龙”学习机制、“券声法谈”宣传机制、“券法·精品调研”机制逐步提高证券案件的审判能力和审判专业化水平。同时,三中院还高度重视审判基地可持续发展,持续打造人才培养“育苗工程”,打通学者“智库”建设双向通道,积极发挥司法职能。

会上,三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方玉聚焦内幕交易罪、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审理思路,通报六起典型案例。其中,马某某内幕交易案中,法院结合被告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了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且无正当理由,且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接触、联络,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内幕交易罪;作为北京首例的张某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三中院明确了对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的具体要求,包括上市公司对重大诉讼的披露义务、披露方式、披露时间节点以及违规不披露的法律后果。

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相关证券犯罪外,三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张媛还提出证券犯罪治理建议,倡导企业法人依法经营,企业职员提高法律意识,建议加强资本市场监督管理与自律约束,建议各方机构完善民事、行政与刑事程序衔接和配合机制,对相关证券犯罪实现依法惩治。

 
责任编辑:研究室